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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及途径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其救济途径主要为向仲裁裁决作出地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和申请修改仲裁裁决。一旦法院经审理后决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在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内就争议作出实体性判决。针对仲裁地为非法国的国际仲裁,如果法院作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命令,当事人可以对该命令提出上诉。

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及途径

1.国内仲裁裁决的救济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允许当事人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而《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89条则改变了先前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因而,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其救济途径主要为向仲裁裁决作出地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和申请修改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况主要有下列7种:(1)仲裁庭错误地行使管辖权或错误地拒绝行使管辖权;(2)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3)仲裁庭超越仲裁协议所赋予的权限;(4)违反正当程序;(5)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6)仲裁裁决未附带裁决理由、作出日期或仲裁员的签名或姓名;(7)仲裁裁决不是依据多数意见作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通知后的1个月内向仲裁裁决作出地的上诉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在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撤销之诉后,仲裁裁决应当中止执行。一旦法院经审理后决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在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内就争议作出实体性判决。

当事人可以提出修改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条件可以比照修改法院判决的条件,包括:(1)仲裁裁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2)一方当事人隐匿了主要证据;(3)证据是虚假、伪造的。此外,申请人还负有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错的义务。(www.xing528.com)

2.国际仲裁裁决的救济

关于国际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新民事诉讼法典》以仲裁地为标准,对仲裁地在法国的国际仲裁裁决与仲裁地在其他国家的国际仲裁裁决作出不同规定。[23]仲裁地在法国的国际仲裁裁决,其救济途径仅限于提起撤销之诉,且撤销事由与国内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第1项至第4项相同,只不过第5项变更为“仲裁裁决违反国际公共政策”。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甚至在纠纷发生前,以明示的协议方式放弃对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此前,法国不允许此种协议存在。[24]该条规定借鉴了瑞士和比利时等国立法。这些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均为非本国公民时,允许当事人放弃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25]若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不服,有权在决定送达后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针对仲裁地为非法国的国际仲裁,如果法院作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命令,当事人可以对该命令提出上诉。为避免当事人因阻碍仲裁程序的执行而恶意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不会因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而中止。此项规定是2011年仲裁制度的一项重大革新,改变了以往撤销优先的惯例,体现出法国对仲裁裁决效率的追求。[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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