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具备独立效力

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具备独立效力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因该合同的无效、不存在或不发生效力而无效、不存在或不生效。

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具备独立效力

1.仲裁协议的形式

《1996年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将现在或未来发生的纠纷(不论是不是合同性质的)提交仲裁的协议”。该规定与《示范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相类似。[11]从存在的形式看,仲裁协议既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而存在,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而存在。此外,如果在协议中约定适用某种仲裁条款的书面范例,只要其目的在于将仲裁条款并入该协议,这个约定也将被认为构成仲裁协议。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www.xing528.com)

传统观点认为,在附带仲裁条款的合同中,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须交由法院而不是仲裁庭决定。这是传统的英国法所持的单一合同论(one-contract theory)。新的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并与合同的其他条款构成了两项分离或独立的合同,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主合同或基础合同,是实体合同;仲裁条款是从合同或附属合同,规定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任何商事权利义务纠纷,是程序合同。因此,仲裁条款虽然是主合同的条款之一,但它与主合同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合同。

《1996年仲裁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因该合同的无效、不存在或不发生效力而无效、不存在或不生效。在2007年的Fiona Trust&Holding Corp v.Privalov案中,上诉法院认为虽然主合同涉及贿赂,但仅据此无法质疑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此外,根据该法第8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独立性还体现在仲裁协议不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而仍可由该当事人的代表执行或针对该当事人的代表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