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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形态及其强制执行的国际途径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普通法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无权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仲裁庭的职责是作出一个唯一的裁决。在大多数案件中,仲裁庭不会反对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除非它认为协议违反了公共政策。将和解协议制作成仲裁裁决书主要是为了方便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这在国际仲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和解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公约成员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形态及其强制执行的国际途径

根据普通法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无权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仲裁庭的职责是作出一个唯一的裁决。但按照《1996年仲裁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的不同阶段对纠纷的不同方面作出多个部分裁决。这也就是《1950年仲裁法》中所提到的“中间裁决”(interim award)。DAC认为“中间裁决”用词不当,因为裁决不是中间的,事实上它是终局的、有约束力的。[53]DAC认为,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的权力是仲裁庭采取适当程序以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基本义务的体现,这在冗长而又复杂的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该法第47条第2款列举了可以作出部分裁决的两种情况:可以就影响整个请求的事项作出部分裁决;可以就请求或反请求的一部分作出裁决。[54]在决定是否采用部分裁决方式时,仲裁庭应当充分考虑《1996年仲裁法》第33条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应给予当事人各方合理的陈述和答辩时间。在确定是否采用部分裁决方式解决纠纷时,仲裁庭还应当确定它是否会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和耗费。

《1996年仲裁法》第51条是英国仲裁立法史上一个全新的条款,它主要参照《示范法》第30条的规定,将仲裁实践中的惯例规范化,即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裁决书(consent award or agreed award)。第5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也不反对,仲裁庭应当终止程序,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但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要求,仲裁庭没有义务必须给予满足。在大多数案件中,仲裁庭不会反对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除非它认为协议违反了公共政策。将和解协议制作成仲裁裁决书主要是为了方便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这在国际仲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和解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公约成员国获得承认和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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