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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保密义务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司法法》第1728条的规定,调解员、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和顾问以及参与调解的专家或第三人,应承担调解保密义务,须依法拒绝披露信息资料。《司法法》《调解规范》明确规定了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调解参与人在未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保密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违反保密义务不仅要受到纪律处分,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调解保密义务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调解制度之所以能够妥善解决纠纷,就是建立在调解员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彼此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这种信任不复存在,也就动摇了程序运作的基础。[15]该信任关系有赖于保密制度予以维系。基于调解的实践理性,《司法法》与《调解规范》对调解保密作了细致的规定。

首先,保密义务主体。根据《司法法》第1728条的规定,调解员、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和顾问以及参与调解的专家或第三人,应承担调解保密义务,须依法拒绝披露信息资料。该条款设定的保密义务主体涵盖所有调解参与人。

其次,保密范围及其例外。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及其与调解员的沟通信息、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书等证据材料属于机密。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本性,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信息。[16]为维护以互信为基础的信息交换关系,前述信息资料不得在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中被披露与使用。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曾对调解信息在诉讼程序被作为证据使用予以否定。然而,任何保密都是有边界的,即非一切调解信息都应当或有必要受到保密保护。《司法法》《调解规范》明确规定了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1)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2)保密信息被用于策划、实施刑事犯罪等法定不当行为的。(www.xing528.com)

最后,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制裁。法律制裁是调解保密原则的最后防线:(1)程序制裁。在仲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及诉讼程序中,违规披露的调解信息、资料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实体制裁。调解参与人在未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保密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违反保密义务不仅要受到纪律处分(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执业资格),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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