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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及条件详解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仲裁法第七章“对仲裁的追诉权”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新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翔实的规定。此外,根据该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法院在必要时依当事人的申请在撤销裁决后可以将案件退回仲裁庭而使得仲裁协议重新生效。

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及条件详解

仲裁法第七章“对仲裁的追诉权”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新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翔实的规定。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有充分理由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或者根据各方当事人同意遵守的法律或在未指明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德国法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并未得到委任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缘故无法陈述案情;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规定或未涵盖的事项,或包含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或者不符合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并且确已影响仲裁裁决。

2.法院认可撤销裁决(www.xing528.com)

法院认为存在下列情形的,也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争议事项根据德国法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裁决的承认或执行导致的结果有悖公共秩序

由此可见,新仲裁法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控制在程序问题的审查上。这种缩小法院监督范围、弱化法院干预的做法参考了《示范法》第34条的规定,其立法意旨在于平衡兼顾国家对仲裁的司法控制与仲裁的保密终局特性。

同时,仲裁法对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作了一定的程序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059条第3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该期间应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算。此外,根据该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法院在必要时依当事人的申请在撤销裁决后可以将案件退回仲裁庭而使得仲裁协议重新生效。这种立法政策上的选择有效地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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