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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司法角色中的界定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将调解理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成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德国法院对调解机制的管理体现在以下几点:法院应对当事人所交诉状进行审核,确认其在起诉前是否进行过试行调解或者其他法院外争议解决程序。一旦调解失败,当事人申请重启诉讼程序,法院应在明确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将案件纳入诉讼程序。

调解在司法角色中的界定

根据《德国调解法》的规定,调解是当事人借助一个或多个调解员的帮助以自愿和自我负责的方式旨在友好一致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实施的保密的框架程序,即调解是秘密性和框架性的程序。秘密性指调解程序通常仅限定于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调解程序中所涉及的信息不得对外公开;而框架性则强调参与调解程序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特定的流程和规则。前者如须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方能展开调解程序,后者如调解员必须遵循中立性和独立性规则。[9]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理念:改变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功能定位的传统狭隘认识。法院的作用包括通过裁决定分止争,但绝不仅限于此,在确定处于争议中的法律关系,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法院可以扮演“引航灯”“指路人”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交涉的场所与规范。因此,我们所关心的是,将利益综合组织化,让法院转变方向,开始寻求代替法庭程序对单个纠纷的解决方法。[10]《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明确要求法官“应当在诉讼的各阶段努力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所以,将调解理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成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有义务为当事人运用调解程序创造条件。[11](www.xing528.com)

在现代司法背景下,法院应实现司法角色的转换,从此前单纯的受理、裁决案件到如今的司法管理功能。所谓司法管理功能就是在法院传统职能上进行功能性的发展,如对调解等ADR机制的管理与运用。德国法院对调解机制的管理体现在以下几点:(1)法院应对当事人所交诉状进行审核,确认其在起诉前是否进行过试行调解或者其他法院外争议解决程序。(2)法院可以向当事人建议调解或者其他法院外争议解决程序。(3)如果当事人决定采用调解或者其他法院外争议解决程序,法院命令诉讼程序中止。(4)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和解法官[12],由其作为受命或受托法官实施和解辩论和其他和解尝试。(5)一旦调解失败,当事人申请重启诉讼程序,法院应在明确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将案件纳入诉讼程序。(6)如果权利寻求人提出调解的法律援助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确定依照其个人与经济状况不能支付调解费用、只能支付部分费用或仅能分期支付,并且所诉求的法律后果或者法律防御并非鲁莽之后,作出不可声明不服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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