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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制度的职责与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法》规定,调解员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指导其进行调解的独立、中立、无强制权限的人员。《调解法》规定,调解员不能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表;不能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或其他援助;不能与调解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擅自公开论及有关调解的事项。但为保障当事人利益,调解员在必要时应履行调解程序终结义务。《调解法》规定,25岁以上具有大学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的人才能成为专任调解员。

调解员制度的职责与要求

1.调解员的选任

调解具有高灵活性和简捷性的特点,而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调解员选任也理所当然应是便利与灵活的。《调解法》规定,调解员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指导其进行调解的独立、中立、无强制权限的人员。调解员的选任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调解员人选一般由当事人与调解组织协商确定,既可以自主选任亦可授权由调解组织指定。当事人还可在调解过程中基于特定事由拒绝某人担任调解员。

2.调解员的责任与义务

调解强调当事人的合作与调解员的协助,诉讼则强调当事人的对抗和法官的裁判。因此,不同于法官,调解员不是纠纷的裁判者,没有强制决定权,其主要功能是协助当事人理解各自的诉求,指导他们进行妥协与合作,促成双方达成自愿、合法的协议。

(1)谨慎义务。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披露关于调解的一般信息以及可能使当事人暴露于社会的隐私信息。对于接触一方当事人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调解员同样不得未经该当事人同意而向对方当事人披露。

(2)忠诚义务。调解立基于调解员的中立与独立。因此,调解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调解组织披露任何影响调解中立性与独立性的事宜。《调解法》规定,调解员不能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表;不能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或其他援助;不能与调解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擅自公开论及有关调解的事项。此外,应当事人要求,调解员有必要将专业素养、培训情况及其业务经验告知当事人。(www.xing528.com)

(3)调解权限。当事人合意授权是调解员权限的来源。若未预先授权,各方当事人都可对调解员权限提出异议,但是必须以正式的方式及时提出。如果异议未能及时提出,可视为默示合意授权,异议当事人应禁止反言。

(4)调解程序终结义务。当事人在调解的任意阶段都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可自由终结调解。但为保障当事人利益,调解员在必要时应履行调解程序终结义务。在调解时限结束或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无望等特定情形下,调解员应及时终结调解程序,以尽可能地减少由调解不成功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延迟。

3.调解员的素养与培训

有别于法官在诉讼中所进行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调解员在调解中不仅要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加以分析,还要有效地促成沟通与合作。为此,调解员需要具备法律以外的技巧与经验。鉴于调解员的作用至关重要,调解员的构成和素质一般由法律加以规定。参加系统学习与培训是调解员的法定职责。

《调解法》规定,25岁以上具有大学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的人才能成为专任调解员。教育与科学部于2011年2月通过了关于调解员示范性培训管理方法,各调解培训中心应依据此办法开展调解员培训。这一示范性培训由基础培训、特殊培训与培训师培训3个层级组成。每一个层级的培训都须考核,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考核通过的,方可获得调解员认证证书。完成基础培训的人员只能调解简易纠纷。完成特殊培训的人员则可调解民事、商事、家事、劳动、涉及多方当事人等复杂纠纷。完成培训师培训的人员除能调解复杂纠纷外,还可从事调解员基础培训。此外,上述培训组织必须获得教育部门的许可证,并每3年复审一次,以保证调解员培训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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