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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停委员会的指定程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院调停程序中,调停委员会主导程序的开展。调停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以及至少两名非专业调停员组成。当案件从庭审程序转换为调停程序时,发布转换命令的法庭会为调停委员会指定一名主任。非专业调停员是从由最高法院指定的候选人中再行选定的,选任标准是具有与具体争议事项相关的知识储备。同时,候选人不能有《调停委员会条例》规定的不能被任命的情形,主要是指未被判处过监禁,或受过其他严重的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

法院调停委员会的指定程序

法院调停程序中,调停委员会主导程序的开展。调停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以及至少两名非专业调停员组成。

当案件从庭审程序转换为调停程序时,发布转换命令的法庭会为调停委员会指定一名主任。最初,主任只能由职业法官担任。但为了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增加法官和律师间沟通交流,2004年司法改革规定最高法院可选任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以兼职法官的身份担任主任。兼职法官与职业法官拥有相同的权利义务。非专业调停员是从由最高法院指定的候选人中再行选定的,选任标准是具有与具体争议事项相关的知识储备。调停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律师执业资格(如律师、退休法官、大学教授等)。(2)有专门知识背景(如内科医生、编辑、注册税务会计师等)。(3)有丰富社会经验。其年龄被限制在40~69岁之间。同时,候选人不能有《调停委员会条例》规定的不能被任命的情形,主要是指未被判处过监禁,或受过其他严重的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如曾被撤销某项任命,或被吊销某个行业的职业资格)。近年来,第3类非专业调停员中从事贸易、农业生产和商品生产的人数急剧减少。但没有正式工作却有丰富社会经验的非专业调停员则增长了30%。这是因为一大批已经退休的司法代书人仍然活跃在调停程序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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