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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仲裁制度简介及特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32年起,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现任国王为普密蓬·阿杜德。近年来,泰国奉行自由开放的商业政策,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东南亚重要的商业中心。其内容涉及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新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泰国仲裁制度,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许。

泰国仲裁制度简介及特点

泰国全称为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古称暹罗(Siam),位于亚洲中南半岛中部,东南临泰国湾(太平洋),西南临安达曼海(印度洋),西和西北与缅甸接壤,东北与老挝交界,东南与柬埔寨为邻,其疆域沿克拉地峡向南延伸至马来半岛,与马来西亚相接,其狭窄部分居于印度洋与太平洋之间,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人口6450万(2015年7月),因以佛教为国教,故素有“黄袍佛国”之称。自1932年起,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现任国王为普密蓬·阿杜德(拉玛九世)。[1]该国司法系统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大理院组成;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属于大陆法系。近年来,泰国奉行自由开放的商业政策,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东南亚重要的商业中心。和谐宗教文化和自由的商业氛围,共同为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2002年4月颁布的新仲裁法——《泰历2545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B.E.2545,以下简称《2002年仲裁法》)[2]在遵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原则的基础上,对旧法做了重大修改。其内容涉及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新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泰国仲裁制度,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许。(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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