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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间调解:法律缺失与发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越南民间调解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关于民间调解的法律缺失。调解机构主要依靠自我规范,其中以VIAC的调解规则最具特色。[11]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越南工商界总体上仍然对民间调解缺乏信心。目前,民间调解在越南尚未普及和广泛使用。但不同于其他组织的不重视,VIAC尽最大努力地推广民间调解,如其仅收取较低的200万越南盾的调解申请费。[12]2007年,VIAC制定了调解规则,奠定了越南民间调解发展的基础。

越南民间调解:法律缺失与发展

民间调解主要指在非司法性和非行政性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10]越南民间调解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关于民间调解的法律缺失。仅《投资法》《商法》等法律有原则性规定。(2)调解机构主要依靠自我规范,其中以VIAC(越南国际仲裁中心)的调解规则最具特色。该规则共20条,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委任、书面陈述的提交、调解员的角色、行政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各方与调解员的合作、和解协议、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费用等内容。[11](3)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越南工商界总体上仍然对民间调解缺乏信心。

目前,民间调解在越南尚未普及和广泛使用。民间调解服务可由专家、律师事务所、团体及其他未被禁止的组织提供。实践中,上述组织并未专注于调解服务的规范与发展,也未对调解解决案件数目作出统计,调解服务仍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但不同于其他组织的不重视,VIAC尽最大努力地推广民间调解,如其仅收取较低的200万越南盾的调解申请费。[12]2007年,VIAC制定了调解规则,奠定了越南民间调解发展的基础。然而,2007年至2010年,该中心调解解决的案件数仅5件。[13]究其原因在于民间调解缺乏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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