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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调解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措施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越南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认识到,必须借鉴其他国家调解现代化的成熟经验,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发展调解制度。调解现代化的改革措施包括统一调解法的制定、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利益相关者角色的提升等内容。构建调解作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基础。确定发展调解制度的重要任务,如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社会化司法权,落实司法改革战略。调解应以更灵活的方式进行。

越南调解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措施及其重要性

越南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认识到,必须借鉴其他国家调解现代化的成熟经验,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发展调解制度。其中,调解的动员机制具体包括交付和过滤程序、费用激励机制、调解程序的教育推广、调解优势的提升等因素。[24]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调解组织及利益相关者等须积极参与调解的动员中。调解现代化的改革措施包括统一调解法的制定、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利益相关者角色的提升等内容。

1.统一调解法的制定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调解法,形成一个明确的调解制度框架。统一调解法的制定和施行有助于从根本上发展越南调解制度,改变目前调解立法碎片化的状况。

未来的统一调解法应满足下列要求:(1)承认调解的基本特征,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调解过程的灵活性和保密要求等。(2)构建调解作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基础。(3)与全球调解法律一致与兼容。(4)确定发展调解制度的重要任务,如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社会化司法权,落实司法改革战略。

统一调解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一般规定。该法应当明确调解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调解定义、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调解的类型化以及发展调解的政策等主要内容。(2)具体事项。为保证调解活动的成效,立法应涵盖下述事项:确立调解过程的保密性规定;规定调解条款的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选择调解方式的情况下,其有义务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前进行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增设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建立调解活动和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明确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调解员资格和调解员培训的一般规定;完善调解组织的设立要件及登记程序等。

2.《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将调解转换为进入诉讼活动之前的一个独立程序”为方向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还应当通过在法院内部直接设立调解中心和由法官和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的方式,全面革新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至188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增补,以克服现有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缺点:(1)不应当对所有的民事案件实行强制调解。相反,民事诉讼法应将纠纷确定和划分为“基于法律强制必须进行调解”“基于法官命令必须进行调解”“基于法官建议可以进行调解”等不同类型。(2)法官有主持调解会议的责任。然而,在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调解法官不应当继续开庭审理,以确保案件解决的公正性。(3)调解应以更灵活的方式进行。例如,视具体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参加调解会议;调解员可以是司法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如律师和专家等。

法院可以与有能力提供调解服务的其他组织合作。对简单或轻微的纠纷,法官可以指定任何与法院合作的调解服务提供者解决此类案件。法院衔接调解的形式可以被认为是司法社会化的有效措施,有助于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3.利益相关者角色的转变

为提高调解的使用率,利益相关者角色的转变十分必要。政府应采取具体政策和有力措施来发展调解;学术机构可以成为调解组织成立和运作的发起人;调解的管理机构,如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员培训、认证与考核机制;民众应提高调解意识,转变纠纷解决观念。

由于社会转型是其发展现代调解的重大机遇,解纷需求及政策支持构成越南调解扩大化的内生动力,越南调解的未来必定是光明的。然而,调解制度的现代化并不是一个在短期内就能实现的目标。这一艰难转型不仅是国家的任务,也是社会和民众的责任。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越南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下载日期:2016年4月2日。

[2]关于《司法改革策略》的具体内容,参见《越南2005年至2020年的司法改革策略》,龙飞等译,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9日第5版。

[3][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龙海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4]吴逸清、姚艳燕:《越南2014年经济表现及2015年展望》,载《东南亚纵横》2015年第2期。

[5]现代调解运动是指20世纪70年代发端于美国,80年代传播至澳大利亚英国,90年代拓展至欧洲大部分大陆法国家和南非的一场运动。参见[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6]越南于2011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www.xing528.com)

[7]Forrest S.Mosten,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ediation,Family Court Review,Vol.42,No.2.

[8]Ministry of Justice of Viet Nam,Report of Research Survey on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of Vietnam Enterprises,the Role of Judicial Institution(conducted from 2007~2009),http://www.ssrn.com,下载日期:2015年5月28日。

[9]Le Hong Hanh&Le Thi Hoang Thanh,Mediation and Mediation Law of Vietnam in Context of Asean Integration,http://www.ssrn.com,下载日期:2015年5月30日。

[10]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98页。

[11]关于VIVC的调解规则的具体内容,http://www.viac.org.vn,下载日期:2015年5月29日。

[12]200万越南盾约折合人民币600元。

[13]Ministry of Justice of Vietnam,Report on Research Survey on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of Vietnamese Enterprises,the Role of Judicial Institution(conducted from 2007~2009),http://www.ssrn.com,下载日期:2015年5月30日。

[14]数据来源于越南司法部的统计报表。

[15]范愉:《行政调解问题刍议》,载《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16]John Gillespie&Hualing Fu,Resolving Land Disputes in East Asia:Ex ploring the Limits of Law,http://www.ssrn.com,下载日期:2016年3月23日。

[17]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99页。

[18]齐树洁、李叶丹:《商事调解的域外发展及其借鉴意义》,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2期。

[19]王阁:《强制调解模式研究》,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

[20]范愉:《委托调解比较研究——兼论先行调解》,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

[21]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22]李德恩:《民事调解理论系统化研究——基于当事人自治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23]在合并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于1993年成立。这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仲裁机构。该机构成立的目的在于促进仲裁解决争端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

[24][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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