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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保障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考量,《仲裁调解法》第4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死亡,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将继续履行职责。”[10]《仲裁调解法》第8条规定,在仲裁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将案件移送给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处理,除非法院发现了证明仲裁协议无效的初步证据。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保障措施

1.仲裁协议的独立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成为被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9]独立性是仲裁协议的本质属性。如果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即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存在。如果主合同因为法定原因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终止,仲裁协议仍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仍有义务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调解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若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仲裁条款应当被视为一项协议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考量,《仲裁调解法》第4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死亡,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将继续履行职责。”

2.仲裁机构的排他性管辖(www.xing528.com)

仲裁协议表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而仲裁机构便获得了纠纷的专属管辖权。仲裁协议具有否决和阻止司法程序启动的效力,其效果表现为诉权不发生。[10]《仲裁调解法》第8条规定,在仲裁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将案件移送给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处理,除非法院发现了证明仲裁协议无效的初步证据。如果当事人未提交仲裁协议,则法院推定仲裁协议不存在,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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