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20世纪初期,南非劳动条件恶劣、罢工运动频发并经常导致流血事件发生,加之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施压,南非劳动立法在这种情境下得以发展,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改善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纠纷[24]。其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方式的第一次立法是1924年《劳动争议调解法》。该法主要针对利益争议的处理,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非洲本土居民。此后,该法于1937年和1956年进行修订,并且在第二次修订中规定建立一个劳动争议裁判所解决劳动争议,但是该裁判所受限于职位保留而无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因此,在种族隔离制度结束之前,主要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法庭、劳工上诉法院,其争议处理方式主要为调解、仲裁和签订认可协议。
1995年《劳动关系法》致力于消除旧制度对争议处理机制的影响,保护作为平等主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该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全面更新。[25]该体制包含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有调解、调解—仲裁、仲裁,以及诉讼,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Conciliation,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集体谈判委员会、私人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司法机构[26]。其中,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行使原属于劳动法庭的仲裁职能。此外,2002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规定,所有的劳动争议在仲裁或判决之前必须进行调解。
1.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
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对推动南非劳动争议解决中ADR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劳动关系法》的赋权,该委员会作为一个以地区为基础的全国性独立法定机构,对南非共和国九省均有管辖权,其运作不受任何政党、工会或雇主组织联盟的干涉。[27]其成立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得到企业、劳工和政府支持的可信赖的ADR机构,消除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对抗主义,为该类纠纷提供有效、简单、快捷、成本低廉的争端解决服务。[28]该委员会由1名主席、3名政府代表,3名工会代表和3名雇主组织代表组成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主席和九名代表均由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动委员会[29]提名并由劳动部部长任命,任期3年。委员由理事会任命、管理。理事会必须任命必要且足够的合格委员,以使委员会有效运转,在任命时,除必须考虑能力外,还应注意各种族、性别都有相应的代表。委员会中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并存,二者比例约为1:2.5,共同行使委员会的职能。[30]
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提交委员会处理,如涉及独立承揽人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争议,以及存在私人协议的争议等。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必须提交委员会解决。凡提交委员会解决的争议,均可以通过以下ADR方式处理,即调解、调解—仲裁以及仲裁:(1)调解。在南非,当因相互利益引发的劳动争议提交至委员会时,委员会将委派一名委员进行调解。调解在公正的基础上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调停、实况调查和以咨询仲裁裁定形式提供建议。这就意味着,不要求委员提供证据证明在调解会上产生的疑问。只有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的工会或雇主组织的行政人员可以出席调解会。法律执业者没有权利出席此类调解会。如果争议未得到解决,当事人可以给予罢工或闭厂的通告,或根据具体情形,将争议提交劳动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2)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置调解—仲裁程序的目的在于加快限定范围情形下的争议处理程序,例如试用期内因任何原因的雇员解雇或试用期内不公正的劳动规则。在必要的情况下,该程序允许调解和仲裁在同一日内以连续程序进行,调解不成功的争议立即进行仲裁,以获得终局的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相对于分开的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当事人承受的成本要低得多,这更符合快速解决争议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或者争议未能在一日内解决,则由委员会发布“争议未解决证明”,该程序即告终结,进入分开的调解、仲裁程序。[31](3)仲裁。在南非,如果劳动争议的调解不成功,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委派委员组织仲裁。劳动咨询顾问不是法律执业者,因此不能出现在任何调解或仲裁程序中,除非其获得工会或雇主组织的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的同意。仲裁被视为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委员依据不得作为证据的纪律调查结果作出的裁定,劳动法院可以取消。
委员会在起步阶段显示出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解决率提高。在其成立的头两个月内就处理了1250件争议,解决率高达84%,比起1956年劳动关系法下的调解委员会有很大的提高。[32]第二,门槛降低,可进入性提高。委员会为指控雇主不公正解雇的雇员提供了直接进入调解和仲裁的渠道。所有部门(军队、情报机构和慈善机构除外)的雇员都可以寻求进入委员会而不用考虑其工会化,其调整范围扩展到农业雇主和家政工人。(https://www.xing528.com)
2.集体谈判委员会
进行登记的一个或多个工会和一个或多个雇主组织可以设立一个行业和地区的集体谈判委员会(The Labor Relations Amendment Act),它是共同雇主和工会谈判的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订立和强制执行集体协议、防止和解决劳动争议、根据2002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第51条的规定履行争议解决职能、建立和管理为争议解决设立的基金等。2002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规定,促成集体谈判应成为调整劳动和管理关系、促进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办法。因此,集体谈判委员会有权处理当事人因集体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件引发的争议,且可协议处理诸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超时、假期薪资、通知期限和扣减薪资等问题。经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授权后,集体谈判委员会还可执行其大部分争议解决职能。集体谈判委员会的裁定如获得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主席的证明,将具备和劳动法院指令相同的法律效力。[33]
3.私人争议处理机构
南非独立调停服务机构建立于1984年,是南非第一个专门处理重要劳动争议的私人争议处理机构,可以提供仲裁调停服务以处理劳动争议。与法院相比,它具有高效、非正式性和对抗性较少的特点。2000年,南非独立调停服务机构关闭,并成立新的托科索争议解决机构以替代其地位和作用。目前,托科索已发展成为南非最大的和最有效的私人争议解决服务机构。虽然当前存在对托科索之类的私人争议解决机构的需求,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授权其他任何私人机构从事裁决争议的职能。因此,为给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授权私人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争议,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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