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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中ADR技能的优化培训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非的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三阶段的教育模式,在第二阶段的学习中,法学院主要通过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法科生进行集中式职业培训。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结束之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新南非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法科生非诉讼纠纷解决技能培训的重视,确保了ADR从业人员队伍的基本素质,为ADR制度的发展和ADR质量的提高,奠定了重要的人力资源基础。

诊所式法律教育中ADR技能的优化培训

南非的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三阶段的教育模式,在第二阶段的学习中,学院主要通过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法科生进行集中式职业培训。[36]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是指法科生在以大学为依托的诊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得学分。在全球化的推动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深入众多国家。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结束之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新南非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南非第一个法学院诊所由开普敦大学(University of Cape Town)于1971年3月建立,[37]到1996年,南非的21所大学的法学院均设有法律诊所。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过程中,法科生须集中地接受法律实践的技能训练,诸多法学院与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为学生联合开设了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如口头辩论、询问、调解与协商、辩护等技术性课程。这些技术性课程的讲授通常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以便使师生之间得到即时和充分的交流。就对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技能训练这一目标而言,诊所式法律教育不只是诉讼技巧的训练,即怎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它更多地强调一种非诉讼技巧的训练,因为在诊所中会涉及大量非诉讼领域的技能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法科生非诉讼纠纷解决技能培训的重视,确保了ADR从业人员队伍的基本素质,为ADR制度的发展和ADR质量的提高,奠定了重要的人力资源基础。

2010年,非洲最大经济体和最具影响力的国家南非的加入,使“金砖四国”(BRICs)扩容为“金砖五国”(BRICS),从而催生出覆盖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的全方位的南南合作机制。随着合作的深入,“金砖国家”的概念早已超出了最初的经济范畴,向更广阔的领域延伸,初步显现出这一年轻的机制正在成长为新兴发展中大国在各领域进行全面对话与合作的平台。[38]在我国近年的司法改革中,民事调解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得到迅速发展。实践证明,为有效应对转型时期多元化的利益冲突,需要一种多元化的思路。我们不仅需要制定相对公正的法律,也需要在纠纷解决时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更好地进行协调,而不是简单地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39]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南非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下载日期:2016年3月28日。

[2]南非法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法。一方面,从历史发展来看,南非本是黑人的家园,土著人固有的习惯法酋长法庭长期保留下来;另一方面,自17世纪以来在南非占统治地位的却是欧洲移民带来的法律,先有荷兰法,后有英国普通法,二者相互竞争,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了今天南非独具特色的混合型法制。参见夏新华、刘星:《论南非法律体系的混合特性》,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4期。

[3]一般认为,ADR的主要形式为调解、仲裁和协商。尽管随着规模扩大,目前ADR名目繁多,但大多数仍是以上3种重要方式的派生形态。其中,调解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ADR方式,也是所有其他形态的基础。参见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4]贺鉴:《大陆法系英语非洲国家宪法的影响——以法、德两国宪法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为例》,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5][南非]科尼利厄斯·G.凡·德尔·马尔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南非与苏格兰的融合》,翟寅生译,载《清华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江必新:《埃及、南非司法制度见闻(下)》,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11期。

[7]朱伟东:《南非共和国国际私法研究——一个混合法系国家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8]李松长:《南非民事诉讼法的演变》,载《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9]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212页。

[10][南非]桑代尔·尼科博:《把将正义分配给每一个公民——从现实出发的南非司法改革》,蒋惠岭、蒋丽萍译,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7日第6版。

[11]桑代尔大法官强调此次以“获得司法救济”为主题的会议意义非凡。这是南非第一次将各界、各部门的领导人以及非政府组织、私营机构、学术机构的代表、优秀法学家聚集到一起,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第一次共同反思、探讨南非的司法制度改革。参见[南非]桑代尔·尼科博:《把正义分配给每一个公民——从现实出发的南非司法改革》,蒋惠岭、蒋丽萍译,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7日第6版。

[12]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81页。

[13][南非]John Brand:《南非的友好争议解决》,贺玉彬译,载程波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12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4]南非《劳动关系法》适用于除国防和情报部门以外所有行业的雇员。参见李放、卜凡鹏主编:《南非——“黄金之国”的崛起》,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页。

[15][南非]John Brand:《南非的友好争议解决》,贺玉彬译,载程波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12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6]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第8号讨论文件》第94号项目,第2.9节。参见[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页。

[17]南非有10个省级分区高等法院,另有3个地区高等法院,这些法院由有关省法院的法官主持。各高等法院在辖区内行使最高司法管辖权,主要审理地方法院无力或无权审判和量刑的案件。其他与高等法院同级的法院还包括土地权益法院(Land Claims Court)、劳动法院(Labour Court)、地方巡回法院(Circuit Local Diviions)。参见杨立华主编:《南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211页。

[18][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www.xing528.com)

[19]Martha Thomas Olotu,A Comparative Study of Dispute Settlement and Resolution in South Africa and Tanzania,Department of Commercial Law,Faculty of Law,University of Cape Town,2012.

[20][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314页。

[21]南非1987年第24号法律,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

[22]《公司治理准则》,http://www i.odsa.co.za,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23]公司法庭是《公司法》设立的解决争议的法定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是私人纠纷解决服务的提供者。

[24]如1924年《劳动争议调解法》、1937年《劳动争议调解法》、1956年《劳动争议调解法》等。参见肖海英:《论南非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年第1期。

[25]实际上,《劳动关系法》要求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或将此类争议提交和解、调解与仲裁委员会、集体谈判委员会或私人仲裁机构处理之前,必须将此类争议提交调解方式解决。这样做的结果是,南非大多数的劳动纠纷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参见李放、卜凡鹏主编:《南非——“黄金之国”的崛起》,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3年版,第151页。

[26]即专门的劳动法院和劳动上诉法院,参见江必新:《埃及、南非司法制度见闻(上)》,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11期。

[27]南非《劳动关系法》第112条、第113条。

[28]Hanneli Bendeman,A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in South Africa,pp.84~85,http://www.accord.org.za,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1日。

[29]该委员会(简称NEDLAC)于1995年建立,包括4个办公室:贸易和工业、公共金融和货币政策、劳动市场以及发展办公室。NEDLAC是一个进入议会前的准备程序,试图在所有有关劳动、经济和发展政策的社会合作者中达成共识。参见D.DU TOIT ETAL,Labour Re-lations Law:A Comprehensive Guide 18~19,3d.ed.2010.

[30]肖海英:《论南非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年第1期。

[31]洪永红、周益兰:《南非调解仲裁委员会初探》,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

[32]Statement by Mr.Tito Mboweni,Minister of Labour,At the Public Presentation of the CCMA ANNUAL REPORT,Cape Town,http://www.ccma.org.za,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5日。

[33]肖海英:《论南非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年第1期。

[34]它的创办者是南非仲裁协会,Tokiso争端解决有限公司,Equillwe团体,冲突动态中心和非洲纠纷解决中心。参见[南非]John Brand:《南非的友好争议解决》,贺玉彬译,载程波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12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5][南非]John Brand:《南非的友好争议解决》,贺玉彬译,载程波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12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6]陈红梅:《南非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西亚非洲》2008年第9期。

[37]该诊所完全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学生管理,由轮值私人律师指导。其中,学生不获得学分;私人律师无任何报酬。参见Peggy Maisel,Expanding And Sustain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What We Can Learn From South Africa,Global Alliance For Justice Education(GAJE)North American Regional Conference,30 Fordham Int'l L.J.374,Vol.30,No.1,2007,p.4.

[38]李放、卜凡鹏主编:《南非——“黄金之国”的崛起》,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39]齐树洁:《依法治国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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