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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的核心原则:以子女利益为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因离婚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27]澳大利亚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颁布了《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确立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家事调解贯彻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实现双赢。当子女利益与父母利益指向一致时,应同时考虑两者而无须将子女利益置于优先地位。

家事调解的核心原则:以子女利益为重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因离婚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实践证明,纯粹依靠家事裁判并不能完全及时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法院也意识到家事调解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及情感抚慰方面的重要作用。[27]澳大利亚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颁布了《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确立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28]家事调解也以此为基本原则。当夫妻因离婚问题诉至法院时,调解员及法官不仅要考虑其意愿,也要考虑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在2012年的Cheever v.Barrie[29]一案中,调解员鼓励双方以一种“更合作、更尊重、更富创造性的方式进行沟通与决策”。鉴于“他们之间的‘战争’导致了孩子们持续的焦虑和对家庭环境的不满”,调解员以对孩子们的心理治疗为切入点,充分运用其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背景,向父母阐明其行为对孩子人格塑造、生活环境的重大影响,并建议父母及孩子参加家事调解中心设立的分离咨询项目。该项目为孩子们提供了表达想法、抒发情感的机会,有利于疏导其心理郁结;同时为父母提供个别辅助,引导其日后更加注重孩子的需求。

家事调解贯彻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实现双赢。父母通过调解员的疏导学会如何更好地尊重对方、和谐相处,尽可能地减少离婚等纠纷给子女带来的影响;子女亦有权表达想法或愿望,获得帮助,开发自身潜能。当子女利益与父母利益指向一致时,应同时考虑两者而无须将子女利益置于优先地位。[30]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兼顾两者利益,在父母冲突难以调和的情况下,调解仍应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原则,调解员可建议一方父/母亲暂停探视或者分离父母责任。[3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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