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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基本概况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形下,商事调解作为广义调解的一种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上述限定有助于避免商事调解不适当地干涉现行程序法。再如,LCIA大部分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也处理一些调解案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02年专门针对商事调解制定了《商事调解示范法》。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则签订调解协议,否则可将案件继续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商事调解:基本概况及优化方案

在过去的20余年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了各国法律界的普遍重视。调解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其影响力已经渗透到民事和经济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商事纠纷解决的各个方面。调解从主要依靠法院力量逐渐向依靠民间力量转变。调解活动的主持人逐步实现多元化和非官方化。在这种情形下,商事调解作为广义调解的一种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商事调解主要指针对由商业性质的各种关系引发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请求一名或多名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其友好解决的过程。[1]商事调解发展的意义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下简称《商事调解示范法》)的肯定:“以调解和调停或类似含义的措辞相称的纠纷解决办法在国际和国内商事实践中日益增多地被用于替代诉讼,运用这种纠纷解决办法的优点显著,例如,减少纠纷导致终止商业关系的情况,便利商事当事方管理国际交易,并节省国家司法行政费用。”

商事调解在中国仍属较新的调解形式,与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相比,商事调解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经当事人同意且案件涉及商事,但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不属于商事调解。上述限定有助于避免商事调解不适当地干涉现行程序法[2](2)商事调解实行市场化运作,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调解服务。[3]这一点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大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3)商事调解可选择采取友好调解或以机构为中介的形式进行。从广义上看,商事调解的形式包括友好调解,只要发生在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商事纠纷的调解都可归于广义上的商事调解。从狭义上看,商事调解多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或独立的调解中心进行,例如,英国设有纠纷有效解决中心(The 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CEDR)等。而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SCC)等都设有独立的调解机构,提供调解服务。以ICC为例,其下设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ICCICA)以及国际商会纠纷解决服务中心(ICC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ICCDRS)。前者主要按照ICC的仲裁规则处理仲裁案件,后者则按照ICC的ADR规则解决纠纷。再如,LCIA大部分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也处理一些(主要是国内的)调解案件。而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及其国际分部国际纠纷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s Resolution,ICDR)同时处理仲裁和调解案件。(4)除友好调解外,商事调解一般都有独立于仲裁规则的调解规则,用以规范调解人、调解程序、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关系等内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02年专门针对商事调解制定了《商事调解示范法》。在国际上有影响的调解中心的也都有各自的调解规则或程序。以AAA为例,其商事调解的程序为:当事人首先应当达成进行调解的合意,并根据官网上公布的材料,在调解机构的帮助下选择调解员,正式提出调解申请;申请成功后,即进入调解会议的准备阶段,包括整理案件摘要、案例、诉求等;最后在调解员被选出的30日内召开调解会议。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则签订调解协议,否则可将案件继续提请仲裁或者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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