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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 特征

1. 责任的有限性

这里的有限责任指的是股东责任的有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公司则还是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2. 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 股东的对外转让出资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

3. 人合兼资合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之初就吸收了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将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共同信用基础。

4. 设立的程序较为简便

我国公司设立实行准则登记制度,一般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直接予以注册,而没有烦琐的审查批准程序。

5. 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也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灵活。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和1~2名监事即可。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50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甚至是国家,而且对其国籍也没有限制。但禁止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又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制定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也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和经理但公司的章程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或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对以后参加公司的股东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用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人格特定化的文字性标记。公司名称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联系,是公司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公司的名称通常由四部分依次组成,即行政区划 (即公司所在的省市或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 (又称商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是公司名称中的核心内容,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名称)、行业或营业特点 (即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和特点)、组织形式 (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在为公司选取字号 (商号) 的时候应注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 (地区) 的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 (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此外,除全国性公司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外,其他公司的名称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

公司名称经过登记后,即可取得对其名称的专用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效力和禁止他人冒用的效力。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法人的机关,代表法人从事各种活动,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形式、股东人数、经营规模不同,法律、法规要求其建立的组织机构也不尽一致。[1]

5. 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指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同时应当处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如果公司住所变更,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住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依据,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点的依据,也是公司纳税地的确认依据。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 订立协议

发起人订立发起公司的协议,明确各自在创办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2. 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由公司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3. 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公司全体股东指定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 颁发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2]公司凭该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东会——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1.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 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概括性地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而言,股东的权利有:

①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

②获取分红的权利。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④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股权转让的权利。

⑥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⑧股东身份的继承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⑩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股东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章程;

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③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④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2. 股东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 股东会的召集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股东会会议上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需要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 董事会——决策机构

1.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1名执行董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 董事会的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 经理——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设置不是法定的。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www.xing528.com)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监事会——监督机构

1.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法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 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在公司发展的早期阶段,对这些人员并无严格的要求,但随着管理专业化倾向的迅速发展,为了能确保科学、有效地管理公司,各国公司立法都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做了各种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丧失完全行为能力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案例2-2】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试分析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3]

解析: 王某可以,因为他所犯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在《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罪名之列。

张某可以,因为对于企业的破产他并非负有个人责任。

徐某和赵某不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2. 公司高管的禁止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3】

马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4年11月,马某以本市三元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240多万元。之后,马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天鹅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马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马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

天鹅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三元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马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三元公司和天鹅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马某曾于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的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一大股东本市建华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于2004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4]

请问:

(1) 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 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 为什么?

(3) 对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 对马某为建华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5) 马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解析:

(1) 不合法。因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 电器商场的主张无依据。马某为三元公司买家电又卖给天鹅公司,是在三元、天鹅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为马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 应将马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 可作以下处理: ①责令取消该担保; ②由马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③马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④由电器商场给予马某处分。

(5) 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时,采用自由转让的原则,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是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外部股权转让时,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1) 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 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 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一人公司的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作出了以下特别规定:

1. 股东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个自然人设立若干家一人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的能力减弱,且易造成资产转移,因此设此限制。

2. 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其目的在于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知道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判断交易风险。

3. 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三) 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经营中的事项都可以由股东个人决定,但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 财务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于财务制度,《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严格的审计制度,这样能保证企业的真实的经营状况。

(五) 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因一人公司中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约,可能以公司名义为与公司利益无关的事项借贷或提供担保、有计划地独占公司的财产、欺诈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等,因此有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国有独资公司

(一) 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 权力机构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的唯一性,因而不设股东会,其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为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其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权范围由两部分组成:

(1) 行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

(2) 行使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董事会的执行机关。其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5. 董事、经理的专任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专任制度。《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这也扩大了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范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范围限于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范围则扩及其他任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

【案例2-4】

甲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张某还兼任另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2002年12月在深圳设立一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宣告破产。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5]

请问:

(1) 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 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3) 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

(4) 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解析:

(1) 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以下两方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①无职工代表;②董事长不应兼任另一有限公司负责人。

(2) 该国有独资公司不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其1000万元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因为该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 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子公司在整顿期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终结整顿。

(4) 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

[1] 参见《公司法》第50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5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 参见《公司法》第7条。

[3]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6题。

[4] 曲振涛主编: 《经济法习题与案例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5] 曲振涛主编: 《经济法习题与案例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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