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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及撤销原则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种意见认为,“两面针”作为中草药名称,是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 同时,“两面针”作为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两面针”作为牙膏的商标应予撤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素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及撤销原则

一、商标概述

(一)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或者经营者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而使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由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要素或者要素组合所构成的显著标记。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等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 商标使用标志的限制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除非已经经过使用并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否则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 商标的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有标明商品来源、表明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等功能,它象征着商品的品质、信誉、评价和名声。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 商标的首要特征在于商标的显著性

显著性特征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显著性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标识的,可以作为注册商标。

【案例5-4】

两面针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两面针”,是中药牙膏的主要原料,在疗效上起主要作用。对该商标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面针”作为中草药名称,是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 同时,“两面针”作为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两面针”作为牙膏的商标应予撤销。另一种意见认为,两面针牙膏的标志经长期独家使用,已产生了识别性,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注册商标“两面针”应当保留,同时其他牙膏厂未经两面针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请问: 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解析: 本案中,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在于对商标显著性的理解不同。“两面针”本身作为中草药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但是通过长期使用,成为消费者备受赞誉、耳熟能详的牙膏品牌,从而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应当予以保留。既然该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其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有权,其他厂商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该商标就构成侵权。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2. 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法定性

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还可以是这些要素的组合,但并不是任何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素才能注册为商标。

3. 商标具有依附于使用对象的从属性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标记或徽记的构成要素和区别功能与商标类似,但是,使用的范围和对象却有明显不同,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离开了商品或服务,任何标记都不能称为商标。

4. 商标的标记具有排他性

与非商品标记不同,构成商标的标记一旦在法律上被确认为某市场主体所有,那么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就不允许他人非经许可使用,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另外,商标还具有财产属性和竞争性等特征。

二、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 根据使用商标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 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商品商标是申请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优先权保护的唯一标记,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是指商品商标,它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制造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1) 制造商标,又称为产业商标、工业商标、生产商标,是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企业主要的使用形式。这种商标与“厂商名号”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并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生产者所含的信息和来源,制造商标在中国是最常见的。

(2) 商业商标,又称销售商标、推销商标,是指销售者 (经营者) 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这种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它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

2. 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商业性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其所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加以区别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

(二) 根据组成商标的结构或形态不同,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1. 平面商标

平面商标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最为常见的商标形态。依据构成要素不同,平面商标又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组合商标等。

(1) 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数字、字母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文字商标的优点是显著、醒目,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缺点是比较呆板,缺乏生动,形象性不足。

(2) 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可以是山川河流、人物画等具体形象图形,也可以是某种记号、符号等抽象图形。图形商标的特点是形象生动,不受语言障碍的影响; 缺点是设计技术要求高,不便以语言表达

(3) 颜色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固定形态的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4) 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等可视性标志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组合商标形象生动,既易于辨认又便于指称,因此在实际中被广泛使用。

2. 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占据一定立体空间的三维商标。我国于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规定。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形象、更逼真和更醒目,给人以立体的感受。

3. 非形象商标

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为表现形式的商标,这类商标不具有外在形象,以某种悦耳的乐曲声、诱人的气味作为其构成要素。非形象商标主要包括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商标法》2013年的修正案中,首次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 根据商标用途不同,可以把商标分为营业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等

1. 营业商标

营业商标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标志也有人叫它是“厂标”、“店标”或“司标”。

2.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3.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共同的特点。

4. 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种相互近似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四) 根据商标享誉程度,可以把商标分为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1. 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

2. 知名商标

知名商标是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 (如地市县级地域) 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

3. 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 (如省级地域) 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它不是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省、(直辖) 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

4.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 (如全国、国际) 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在我国《商标法》2013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www.xing528.com)

另外,还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与否,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的寓意,将商标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等等。

而我国《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四类具体商标的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三、商标权的取得

(一) 商标权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营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权以及相关的专有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商标处分权,包括商标转让权和商标使用许可权,是商标专用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其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

(二)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依取得方式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 (继受) 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

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

(1) 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也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 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

采取商标注册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它们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3) 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被某些国家所采用。

2. 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实现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 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三)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如下:

1.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2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3. 使用在先原则

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31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可见,关于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商标法》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商标注册方式,当采用商标注册方式无法确定时,在特定条件下,按照使用原则进行补充确定。

【案例5-5】

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初定采用保护措施包括: (1) 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2) 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3)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4)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请问: 以上措施哪些是不合法的?

解析: 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同时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因此,上述4项保护措施中,第 (3)、(4) 项是不合法的。

四、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商标专用权的权能和权利范围。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包含以下四项具体权利:

1. 使用权

即注册人自己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整的使用权,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注册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其次,注册人有权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以利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最后,除非注册人因违反《商标法》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因有效期届满超过宽展期没有续展被商标局注销商标,任何他人不得剥夺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得强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2. 禁止权

即注册人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使用权,即未经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未经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注册人使用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注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商标权滥用,《商标法》同时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案例5-6】

甲公司自1996年起在系列小食品上使用“全味斋”商标,但未注册。1996年以风味小吃为主营范围的乙酒楼,将“全味斋”三个字注册为服务商标。

请问: 甲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全味斋”商标?

解析: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注册商标除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外,不享有商标权。“全味斋”并非驰名商标,因此不享有商标权。乙酒楼对“全味斋”进行注册后,享有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所以甲公司只有经乙酒楼同意后才可使用该商标。

3. 许可权

即许可他人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商标使用应当向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4. 转让权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其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实际上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五、商标的保护

(一) 商标保护的期限

商标的保护,即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我国,主要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针对注册商标的以下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 商标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见,我国商标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三种: (1)当事人协商解决; (2)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处理; (3) 司法途径解决。

【思考题】

1. 简述专利权的含义与特征,以及专利法保护对象的范围和限制。

2. 专利权取得须具备哪些条件? 专利申请的原则有哪些?

3.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专利权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施?

4. 简述商标的含义和特征,以及商标使用标志的限制性规定。

5. 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何种原则?

6.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7. 商标专用权包括哪些内容?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8. 甲于2007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8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请问: 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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