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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证券法的法律体系调整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作了个别条款的修正。《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证券及证券法的法律体系调整

一、证券及证券市场的概念

(一) 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1. 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凭证。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货物证券 (如货运单、提单、仓单等); 货币证券 (如支票汇票本票、储蓄存单等) 和资本证券 (如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1]

2. 证券的分类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

(1)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其股东身份和权益的有价证券。根据股票认购主体和上市场所的不同,我国现阶段的股票有A股、B股、H股。A股,也称人民币普通股,是在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是在中国境内发行,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前,B股仅供境外投资者购买; 2001年2月19日,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可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H股,是在香港发行并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人民币标明股票价格,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2)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依照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进行基础建设等财政目的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非公司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主要根据是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人通常是大型国有企业,筹集到的资金也多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又被称为项目债,企业债券采取严格的银行信用担保,由国家发改委实行额度审批制。由于额度很小,企业债不仅满足不了众多企业的融资需要也限制了企业债的规模发展。公司债券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依据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第49号令《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不再实行额度审批转而采取核准制,只要是符合条件经过信用评级的公司都可以提出申请。

(3)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 (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或产业投资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券) 即为基金发起人向投资人签发的表明持券人对基金享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券的有价证券。

(二)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现金。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 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一个健康有序、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我国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组合,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作了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二) 证券法适用范围

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纵向监管关系,是两者的统一体。(www.xing528.com)

《证券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证券法》第1条“立法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并在整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制度和规范,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第3条规定: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职责,对一切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即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有任何证券欺诈行为。

4. 合法原则

《证券法》第5条规定: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5.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证券法》第6条规定: “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6.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第7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规定: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9条规定: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1] 赵旭东主编: 《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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