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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和报告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购人在按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和报告要求

(一)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概念与分类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者利用股份控制目标公司以实现多元化经营和规模经营的方式。这种收购不是传统的产权收购,也不是单纯的投资,而是通过收买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控股甚至兼并的目的。上市公司在收购本质上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

根据收购所采用的形式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证券法》对这两种收购形式都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二) 要约收购

1. 要约收购的含义

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股份的意图,由受要约人分别承诺,从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约收购须具备以下要件: 要约人必须有控制目标公司的意图,受要约人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 要约含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公开发出且内容明确具体。要约收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要约收购是指持有公司上市股票5%以上股票的收购人购买其他持有人所持股票的收购行为。狭义上的要约收购仅指持有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所进行的收购行为。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30%以下者,视为一般收购行为,持有公司总股本30%以上者,视为继续收购。

2.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持股比例,二是继续进行收购。

(1) 持股比例。《证券法》第88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2) 继续进行收购。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邀约。

3. 要约收购程序

(1) 制备并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券法》第89条规定: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④收购目的; 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⑥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⑦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2) 公告收购要约。收购人在按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 预售与收购。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 公告。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三) 协议收购

1. 协议收购的含义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署个别协议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协议收购仅适用于对非上市股票的收购,实质上是一种股份转让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协议收购须经过以下步骤: 订立收购协议; 达成协议后3日内,收购人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发行收购协议; 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2. 协议收购程序

(1) 谈判并拟定收购协议草案。协议收购是双方或多方自愿的行为,首先要进行谈判、磋商,拟定收购协议草案。(www.xing528.com)

(2) 批准。大宗股份转让、受让一般均须经买卖各方当事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 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草案经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有关机构批准后,双方或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收购协议。

(4) 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5) 委托中介机构保存股票与存放资金。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6) 过户。收购报告书公告后,协议收购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登记过户手续。

(7) 收购结束报告与公告。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3. 协议收购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第96条规定: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思考题】

1. 证券分为哪几种类型?

2. 什么是证券发行? 其发行方式有哪些?

3. 什么是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4. 什么是信息公开制度?

5.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6. 什么是内幕交易? 进行内幕交易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7. 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有什么法律后果?

8. 操纵市场有哪几种手段?

9. 1999年11月,某国有企业为增加收益,经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将企业所有的流动资金500万元用于证券投资,主要是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来赚取差价收益。企业以职工张某名义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并派王某、张某在证券公司操作。某日,该证券公司因自营业务资金不够,私自挪用了客户的资金,被张某发觉。于是,证券公司向张某提出: 想向张某融资300万元,并许以高利。张某立即报告企业厂长,厂长同其他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3日后,提供了上述资金。[1]

请问: 以上案例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1] 案例来源于叶朱主编: 《经济法概论习题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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