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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概述及信息披露要求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可能采取反收购措施,以避免本公司被收购而发生控制权的转移。由于上市公司具有上市资格并可能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所以壳公司往往成为被收购的对象。在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个过程中,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以便于有关当事人进行决策。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及信息披露要求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购买某一上市公司(被收购公司或称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东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为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除《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并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2.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可转换成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可转换债券以及有表决权股份的派生形式。

3.与一般证券交易以直接取得投资收益为目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收购人希望通过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各国对获得一个公司的控制权应持有的股份比例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为5%,日本为10%,澳大利亚为20%,英国为30%,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35%。实践中,控制权的取得与目标公司股权的分散程度关系密切,如股权高度分散,则仅需获得很小比例的股份即可取得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1.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具体内容见本节第二、三、四部分。

2.根据收购的意愿和态度划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就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达成共识的收购行为,通常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即使是善意收购,被收购人的董事会亦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此为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发布,2008年8月、2012年2月、2014年10月、2020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明令禁止。

敌意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就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达成共识而强行收购的行为,通常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可能采取反收购措施,以避免本公司被收购而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3.根据收购的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现金收购、证券收购和混合收购。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证券收购有时又称换股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新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其他证券,同目标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进行交换,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方式。混合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以现金、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以取得控制权的一种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三)买壳与借壳上市

所谓“壳”即壳公司,是指证券市场上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业绩较差,公司的总股本和流通股规模较小,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具有上市资格并可能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所以壳公司往往成为被收购的对象。

买壳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某上市壳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成为公司的母公司并控制该公司的行为。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将本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置换,以实现母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可见,买壳与借壳上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后者是一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但是,二者又是紧密关联的,借壳上市是买壳的目的,买壳则是借壳上市得以实现的一条现实途径。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www.xing528.com)

上市公司收购,既是一种对公众公司的兼并行为,又是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重大交易行为,牵涉多方的利益,故而各国证券立法都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公平竞争、禁止行业垄断原则。市场经济的活力源于自由公平竞争。上市公司一般是该行业中规模较大、业绩优良的企业,如果上市公司收购导致在某一行业形成垄断,妨害竞争,则为法律所禁止。

2.股东待遇平等原则。目标公司的股东,不论持股多少,公平地享有获得相关信息和在相同情况下以相同价格出售股份的权利,收购方不得差别对待。而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针对收购采取任何措施,也应当基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能只是部分股东的利益。

3.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往往由大股东左右事态的发展,中、小股东则处于弱势地位。有鉴于此,各国证券立法都设置了旨在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特殊措施,如强制全面要约制度和强制出售制度。所谓强制全面要约制度,是指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除非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豁免,有义务向其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强制出售制度,是指要约收购期限届满,目标公司因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导致其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时,其余仍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有义务予以收购。

4.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个过程中,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以便于有关当事人进行决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禁止内幕交易原则。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其依法披露以前,内幕人士不得违法利用,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五)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股公告制度

持股公告是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持股公告,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持股状况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后,持股比例每增减达到法定比例时亦须依法报告和公告。在这里,“持股”既包括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也包括与该投资者有关联或从属关系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

设立持股公告制度的目的是:①保护投资者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使其注意到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②防止投资者暗中吸纳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在达到公司控制权的临界点时突然采取收购行动,对市场形成冲击和对股东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我国《证券法》确立了持股公告制度,其主要规定为:

1.持股公告的触发条件: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亦应当依法进行报告和公告。

2.持股公告的内容: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3.禁止在公告期限内买卖该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持股5%而进行公告的,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持股增减5%而进行公告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于协议转让股票,由于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进行,不必遵循上述持股公告制度。我国《证券法》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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