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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费用和收益的约定不明确时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不仅存在着养护、维修的问题,还存在着经营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费用和收益的约定不明确时该如何处理?

为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保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和使用,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有必要及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283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例如,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维修,其费用问题,如果管理规约等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不仅存在着养护、维修的问题,还存在着经营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以约定优先。业主的共有权是基于专有部分的购买而产生的。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2项和第8项,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或通过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和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特别决议的方式,来对共有部分的收益和费用的分配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使用。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第283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法律适用导读

小区公共水电费是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所必须支出的水电费,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小区业主是公共设施、设备的受益者。小区公共用电应当按小区建筑总面积计算出单价后,由各业主按其专有建筑面积分摊。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南溪花园小区与富兴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的委托服务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公共花木、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上述事项不包含小区公共电费,故上诉人主张物业费包含小区公共电费没有事实依据。

小区公共水电费,是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所必须支出的水电费,比如,公共照明(包括路灯草坪灯景观灯等)、各个单元楼梯照明用电、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等,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小区业主是公共设施、设备的受益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对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小区公共用电应当按小区建筑总面积计算出单价后,由各业主按其专有建筑面积分摊。

法律适用导读

小区供水系统更新及路面改造工程系经业主大会表决启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项目,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足以偿付相关工程款的情况下,业委会启用物业费先行予以垫付后,业主应分摊该垫付的费用。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庄某青、黄某作为丽斯花园小区业主,同意启用专项维修资金对该小区业主共有的供水系统更新及路面改造,现涉案共有部分的维修已经完成,庄某青、黄某从中获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应予分摊。因庄某青、黄某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其应分摊的维修费用无法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内划扣资金的方式实现,丽斯花园业委会启用小区物业费已对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部分先行垫付。因此,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庄某青、黄某应向丽斯花园业委会支付其应分摊的费用。因丽斯花园业委会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系基于先行垫付共有部分维修款而要求庄某青、黄某予以分摊的费用,而非要求向专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故庄某青、黄某坚持要求将款项交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不同意分摊该维修费用,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丽斯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费94%的费用系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而涉案供水系统更新及路面改造工程系经业主大会表决启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项目,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足以偿付相关工程款的情况下,丽斯花园业委会启用物业费先行予以垫付,而非该部分物业费应予直接支付的费用,因此,虽然庄某青、黄某如期缴纳了当期的物业费,但仍应分摊该垫付费用。

应当指出,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逐渐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新建筑逐渐进入“中老年期”,急需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此过程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难免出现瑕疵。一方面,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应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及时理顺管理体制,摸清本小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交存、使用管理制度和程序,接受业主监督,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方便业主顺利、有序地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依法及时督促业主履行缴纳义务,避免再次出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难、使用难、资金不足等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广大业主也应当积极与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公司沟通,积极履行缴纳义务,共同努力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民生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保证民生价值和功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www.xing528.com)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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