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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利人拒绝提供必要的用水、排水便利,应采取哪些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290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排水,需要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时,相邻他方负有容忍义务甚至提供必要便利而形成的相邻关系。本案争议裁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利人拒绝提供必要的用水、排水便利,应采取哪些措施?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根据民法典第290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相邻用水关系,是指相邻权利人(相邻用水人)依法引取必需之水的场合,需要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时,相邻他方负有容忍义务甚至提供必要便利而形成的相邻关系。相邻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相邻排水人)排水,需要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时,相邻他方负有容忍义务甚至提供必要便利而形成的相邻关系。

在处理相邻用水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相邻用水人利用自然流水时,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从高到低,由近及远地用水。相邻各方均不得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也不得擅自改变水的自然流向,害及相邻他方的用水。否则,受损害方的相邻一方有权请求相邻用水人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相邻用水人抽取地下水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3)相邻用水人依法存蓄一定量的水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4)相邻用水人需要利用相邻他方的输水设施时,相邻他方应予以允许。但是相邻用水人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该设备设施的设置和保存费用。(5)相邻用水人对其引水、蓄水等设施破溃、阻塞致使相邻他方的不动产遭受损害,或有破溃或阻塞的巨大危险时,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修缮、疏通和预防;在相邻他方仍有损失时,相邻用水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处理相邻排水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相邻排水人正当地排水,必须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时,相邻他方必须允许。对于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2)相邻排水人需要利用相邻他方的排水设施时,相邻他方应予以允许。但是相邻用水人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该设备设施的设置和保存费用。(3)相邻排水人不得向邻地排放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排放的污水。(4)相邻排水人对其排水设施破溃、阻塞致使相邻他方的不动产遭受损害,或有破溃或阻塞的巨大危险时,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修缮、疏通和预防;在相邻他方仍有损失时,相邻排水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水法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在处理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时,按性质可以采取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

民法典第290条规定的提供必要便利原则的判断标准,根据司法实践,不动产权利人是否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应根据以下标准予以判断:(1)是否有条件向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受客观环境的影响,不动产权利人具有某种地理上的优势,能够制约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因此负有向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的义务。(2)是否负有向相邻权利人履行补救或补偿的义务。本来不动产权利人有义务向相邻权利人提供用水、排水的便利,但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不能提供,影响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就负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的义务。

在争议解决实践中,因相邻权利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案情,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照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性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相邻权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相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相邻人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流向及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法律适用导读

相邻人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流向及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本案中,原告主张两家宅院之间原有1米宽胡同,被告占用胡同建设房屋对其构成妨害,要求被告拆除房山墙,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递交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的此项事实无法确认,其相应诉讼请求亦无法支持。根据现场勘查,由于地势北高南低,两家宅院之间缝隙内的雨水应自北向南自然排出,但因被告在缝隙南侧建设卡子墙致使缝隙内的雨水排出受阻。又因原告房屋宅院低矮且旧,被告房屋宅院高大且新,雨水长时间浸泡后对原告房屋宅院构成的不利影响甚于对被告房屋宅院的影响。故被告应将两家宅院之间缝隙内的卡子墙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两家宅院之间卡子墙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拆除卡子墙的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适用导读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依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及法院查明事实,陈某宇将其花池、花架紧邻刘某宾房屋西山墙搭建,其所搭建花池、花架部分处于刘某宾西山墙房檐滴水范围内,且双方均认可曾因陈某宇浇花不当曾导致刘某宾居室出现漏水、渗水情况。本院认为,花池、花架所种植植物需长期浇水养殖且花池本身亦有部分蓄水功能,陈某宇将花池、花架紧贴刘某宾房屋墙体搭建的行为已经危及刘某宾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陈某宇拆除其西山墙外60厘米范围内修建的花池、搭建的花架等设施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www.xing528.com)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陈某宇并非刘某宾房屋排水管道的权利人,其未经刘某宾同意,擅自对刘某宾所有房屋原有的排水管道作出改变,并将刘某宾家的西山墙排水管口掩埋,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已构成对刘某宾权益的侵害,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宇的行为对刘某宾家的排水造成了损害,判令陈某宇疏通其西山墙排水管口埋在花池的部分,并恢复原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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