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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相邻权利人通行需求时,如何利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即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因通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决相邻权利人通行需求时,如何利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即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相邻通行关系,是指在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而必须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的情况下,该相邻他方应当容忍其通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291条规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1)本条中所称的“通行”,不仅是指“人”的通行,还包括牲畜、车辆等交通工具的通行,但不包括利用地下管线运载的通行。因为地下管道的通行,是铺设管线形成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92条已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2)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有特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内。本条中所称的“等”大致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二是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上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3)“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他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他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4)“土地”,涵盖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土、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以及其他土地。(5)“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比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邻地通行权包括三个特点:(1)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对途经之处不发生固定、全面的占有,仅是路过性质;(2)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3)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

相邻通行规则的法律效果:(1)相邻不动产通行权利人必须通行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时,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即在满足通行所必要条件方面提供便利;(2)在相邻他方不动产上通行,应当选择造成损失最小的线路,在行使相邻权的同时,也要负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补偿,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在争议解决实践中,处理因通行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自行和解、调解和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因通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相邻他方生产和生活的,相邻他方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法律适用导读

相邻权是否需要保护的考量基础是是否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如果要求通行则要考虑是否具有通行的必要性。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也就是说,相邻权是否需要保护的考量基础是是否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如果要求通行则要考虑是否具有通行的必要性。

此外,在本院询问过程中,针对案件相关人李某平、李某敏的代理人认可涉案3米通道并非其通行的必要通道,其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通行,而是不希望潘某芳等七人在土地邻解放路一侧修建铺面。潘某芳等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继续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律适用导读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第84条、第87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焦某军与焦某义于2019年在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就两家院门外走道归属一事达成协议,因焦某义为新建北房后檐墙外墙做保温工程需要通过焦某军的宅院,焦某军、穆某兰在焦某义的北房东山墙墙根处设置栅栏、垒砌砖垛、堆放石块、码放石料等的行为对焦某义为自建北房的东山墙外墙施工造成不便,一审判决认定焦某军、穆某兰负有清除义务,并应为焦某义施工通行提供便利,并无不当。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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