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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因建筑、修缮和管线需求而利用相邻土地及建筑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292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权利人因修建施工需要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的情况较多,利用相邻权利人的建筑物的情况则相对较少。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筑、修缮和管线需求而利用相邻土地及建筑

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相邻关系主要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不动产权利人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在建房挖沟时,应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土地或房屋,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和安宁生活。

因修缮房屋、建筑施工、铺设管线等引起的相邻关系有两个特点:(1)临时利用。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时间较为明确,因特定事由在特定的时间利用,排除永久利用。(2)必须利用。这种利用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利用相邻他方的土地、建筑物的理由客观存在并且充分,修建施工按规定经过了行政审批等手续。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通常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如果不利用则会造成无法正常开展,不仅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可能严重影响生产和居民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292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规定的使用邻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二是在邻地上安设管线。如果权利人经过专业论证、穷尽一切其他措施仍无法解决、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土地、建筑物才能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的,应当请求相邻他方予以允许,但该权利人应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法铺设,并对于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权利人因修建施工需要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的情况较多,利用相邻权利人的建筑物的情况则相对较少。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包括临时通行,搭建脚手架、工棚、工作平台,堆放建筑材料、挖掘管线地沟等。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应当尽最大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文明施工,避免粉尘、噪声、污染气体排放,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尽量减少生产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妨害和损害,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带来的不便。不动产权利人在施工前应当优选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在施工中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影响。利用相邻土地进行施工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期限、用途等使用,施工期满后应当及时腾退场地、清理现场,不能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否则相邻他方可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在争议解决实践中,对于“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理解至少应包含三层含义:(1)确有需要就应当提供便利;(2)如果不提供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救济;(3)如果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应当补偿相应的损失。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邻居之间因通行、用水、采光、通风或宅基等问题发生矛盾冲突的事件屡见不鲜。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要本着克制私欲、敬畏法律的原则,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尊重他人相邻权的义务,这不仅是“各得其所、体面生活、不害他人”这一传统民法的终极目标,也是重新唤醒每一位国人礼仪意识与和睦美德的意义所在。

法律适用导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房屋需要利用相邻土地的,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建房挖沟时,应予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否则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房屋相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张某富、李某因维修房屋后墙,必须进入被告张某勇的院子时,被告张某勇应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张某勇所挖条形沟虽位于自家院内,但该沟的存在,足以危及原告张某富、李某房屋的安全,其应立即停止侵害,将所挖条形沟填平。原告张某富、李某所主张的多余土方,经现场勘验并未发现,故本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第88条、第9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勇立即停止对原告张某富、李某房屋的侵害,将在其院内所挖条形沟填平;被告张某勇在原告张某富、李某维修房屋时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适用导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应对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予以适当容忍。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若李某华根据相邻关系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华兴公司作为延吉市政府投资的西市场改造项目的承包方在道路设立围挡是保证施工安全采取的必要措施,李某华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应对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予以适当容忍。

现有证据证明华兴公司在道路设立围挡的区域面积属工程施工的合理范围之内,李某华主张道路通行困难而不是完全无法通行,且施工期间李某华所有房屋的各承租人一直处于经营状态。李某华主张其两年施工期间的租金损失与华兴公司的占道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就李某华要求华兴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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