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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被侵占时该如何应对处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物的人及其继承人。

不动产被侵占时该如何应对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第462条沿用物权法的规定,对占有回复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对占有的公力救济,即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占有人的权利。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所有权之本权而获得独立保护,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首先,通过保护占有,可以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其次,鉴于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通过保护占有可以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最后,保护占有可以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任何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民法典更深层次的良苦用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占有保护请求权可具体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停止侵害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述具体的请求权行使及处理规则如下: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仅包括有权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物的人及其继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继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情况下,其占有受到法律保护,该请求权不得针对他。此外,即使侵夺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实体的权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占有人亦得针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2)占有停止侵害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要求妨害占有的人不实施妨害占有的行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扩大。

(3)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承担。

(4)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占有人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消除;二是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

(5)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是对占有利益的损害。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①占有使用收益的损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产生的损害;若本权人以强力自占有人处取回占有物,则占有人可以向本权人请求使用期限内收益的损害赔偿;如侵害占有导致占有人无法收取其本应取得的占有物孳息的,侵害人也应予以赔偿;②支出费用的损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本可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③责任损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发生毁损灭失后,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占有物返还纠纷涉及的问题主要在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要件主要有:(1)占有被侵夺。侵夺,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任何力量剥夺占有。(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注意两点:第一,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第二,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法律适用导读

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邢某芝与案外人殷某田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殷某田死亡后,原告作为共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现被告殷某刚未经原告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出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已由案外人殷某田卖给其父殷某金的辩论意见,因涉案房屋系原告与案外人殷某田夫妻共同共有,殷某田在未经原告同意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且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日期与案外人殷某田死亡日期明显存在矛盾,与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辩论意见,虽在案外人殷某田死亡后,属于殷某田的房屋产权份额发生继承,但被告殷某刚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故对该辩论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的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份额,被告可另案主张该权利,本案不一并处理。法院判决被告殷某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腾出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文安村徐家屯村民组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砖石结构房屋三间(房产证编号为振农房字第159号),并返还给原告邢某芝。(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导读

作为房屋的买受人,除依法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期待权之外,其作为合法占有人还依法享有向任何人主张房屋的所有人能够主张的排他性权利。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杜某清对陈某明的担保债权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而刘某生与陈某明、陈某玲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的效力亦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杜某清和刘某生均系陈某明的债权人,二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各自的债权内容有别。具体而言,杜某清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和其他保证人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保证人陈某明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债权指向的责任财产范围,是陈某明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陈某明在案涉房屋中扣除尚欠银行贷款部分的应有份额。而刘某生作为债权人,在案涉《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已经依约定支付了大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刘某生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陈某明、陈某玲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杜某清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内容,指向的是陈某明的一般责任财产,并非指向案涉房屋这一特定财产;而刘某生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内容,则以案涉房屋这一特定财产为唯一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刘某生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除依法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期待权之外,其作为合法占有人还依法享有向任何人主张房屋的所有人能够主张的排他性权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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