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堆放物滑落、倒塌引发他人损害,如何应对?

堆放物滑落、倒塌引发他人损害,如何应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即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导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滑落、倒塌引发他人损害,如何应对?

现实生活中,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的物品。堆放物须是非固定在其他物体上,因此堆放物只能是动产;倒塌,是指堆放物整体的倒塌和部分的倾倒、坍塌;滑落、滚落是指堆放物脱离原有位置自然掉落,而非人为因素造成;堆放人,是指将物体堆放在某处的人,堆放人可能是所有人,也可能是管理人。堆放人应当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堆放高度,要堆放稳固并看管好堆放的物品,防止被他人随意挪动,防止他人特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攀爬等。

根据民法典第1255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的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的“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加害行为的形式由“堆放物倒塌”扩大到“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增加了两种类型,使得对于堆放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更为完整、准确。

关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须有堆放物的致害行为。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2)须受害人有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的。(3)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4)须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当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堆放物品的堆放人对致害有过错,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物件堆放人的堆放物品所致,且堆放人对该物件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争议解决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堆放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1)一般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如果堆放物品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堆放人的赔偿责任。(2)特别的免责事由。包括:①堆放人无过错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1255条的规定,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当然免除其赔偿责任。②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情形。包括下述几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1)如果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那么堆放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来承担;(2)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物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结果,则依共同侵权责任规则处理;(3)若堆放物的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免除堆放物堆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如果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法律适用导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则相应免除堆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本案中,切割下来的铁架系九天家私中心房屋外墙装饰保护铁架的一部分。虽因泰义金属公司体验店装修而被切割下来,但所有权和管理权并未发生变化,仍属于九天家私中心所有和管理,且九天家私中心作为家具商场的经营者,负有安保义务,故九天家私中心在管理铁架时存在过失,应对陈某凯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泰义金属公司作为“裕阳集团智能门窗”体验门店的经营者,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将铁架切割下来后,未进行安全摆放,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马某科在庭审中辩称其仅安装玻璃门、铁架并非其放置于体验店门口,但从现场状况看,马某科在施工中必然要对遮挡门口的铁架进行移动并在收工时将铁架移回,故对马某科称与涉案事故无关联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马某科在对体验门店的门头包板门工程施工中,在明知铁架的摆放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尽到施工中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陈某凯在履行保安职务的工作中,明知铁架较重、需两人才能移动的情况下,一人挪动铁架,致使被铁架砸伤,陈某凯对自己受伤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法院确认四方当事人各承担25%之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以上各方当事人均对陈某凯因挪动铁架发生的意外承担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维持。(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导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霞系被靠墙的用作玻璃栏杆施工的玻璃压伤脚,而侨信装饰公司系该工程的施工方,也是该玻璃的堆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8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侨信装饰公司在堆放该玻璃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倒塌,对玻璃的倒塌存在过错,应对程某霞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程某霞在清扫玻璃周边垃圾时处理不慎,也是引起玻璃倒塌、导致自己受伤的原因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应当自负部分损失,比例酌情确定为20%。故侨信装饰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22396元(152995元×80%)。上述法律第88条将堆放物倒塌致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堆放人,将管理人排除在外,万达投资公司、万达管理公司和承成亲子健身公司都不是玻璃的堆放人,故程某霞诉请该三当事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