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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义务与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保障机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依申请行为的类别很多,共性的问题是,如何在这种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中,健全相关的程序保障机制。特别重要的问题在于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信息提供义务,这是确保公民有能力启动程序的重要推动因素。申请信息的公布并为申请人所知晓的程度,有赖于行政机关的努力义务。以上各国对于行政机关信息提供义务的规定,值得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予以借鉴。

依申请行为的类别很多,共性的问题是,如何在这种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中,健全相关的程序保障机制。特别重要的问题在于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信息提供义务,这是确保公民有能力启动程序的重要推动因素。

申请信息的公布并为申请人所知晓的程度,有赖于行政机关的努力义务。为了避免相对人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而放弃申请,对于享有信息优势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将申请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公开,以此提升申请事项的审查效率。“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精确完备的信息,而不能是错误的信息、过时的信息。”[22]“以相对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公开信息。”[23](https://www.xing528.com)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5条专门规定行政机关有“在必要限度内”对当事人提供所涉及行政信息的义务。[24]《挪威公共行政法》(1967)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提供指导的义务,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有义务提供指导。指导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以最佳方式保护其利益,但指导的程度必须与具体情形及行政机关作出指导的能力相适应。《欧盟行政程序模范规则》第8条(1)规定,相对人有以快速、清楚且可理解的方式获得与程序相关的所有问题的信息之程序权利。以上各国对于行政机关信息提供义务的规定,值得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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