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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程序的外部化效应优化分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种直接的外部规范作用,除了进一步外扩,影响其他程序性等外部法规范的调整外,更进一步对于机关内部程序发生“内渗”的规范作用。这种调整随着日常行政程序的运作以及蕴含其中的微幅调整,而逐渐内渗成内部程序的实质规范,拘束日后的行政机关作业,产生良性的机关文化。这就是外部程序对于内部程序的“内渗”作用,而另一方面,内部程序也具有外部化效应。

内部程序的外部化效应优化分析

行政程序法的直接规范对象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间的互动关系,直接的效果表现在互动模式的双向化与程序结构的多边发展。然而,这种直接的外部规范作用,除了进一步外扩,影响其他程序性等外部法规范的调整外,更进一步对于机关内部程序发生“内渗”的规范作用。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机关最根本的变动在于机关文化的改变,这种虽然间接但是深层的改变,很大程度来自于行政机关对于规范制定后的有意识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源于行政官僚本身为了满足外部法规范的要求,而对内部程序与机关文化不自觉地调整。这种调整随着日常行政程序的运作以及蕴含其中的微幅调整,而逐渐内渗成内部程序的实质规范,拘束日后的行政机关作业,产生良性的机关文化。这就是外部程序对于内部程序的“内渗”作用,而另一方面,内部程序也具有外部化效应。

我国行政法学上一度曾将内部程序视作一种纯粹的行政程序,认为不属于法律程序,属于行政自主的范畴理论界和立法界因之缺乏对于内部行政程序的关注及规制。事实上,如果将宏观政治统治和微观的行政执法结合起来考虑,在外部重要的行政决定,就出自内部指令这样的内部运作,例如,许多重要的规划行为更多是内部程序运作的结果。把“外部”和“内部”完全两分论,行政程序是不可能有效的。在一个行政过程中,外部程序的有效运转程度取决于内部程序的建构,缺少了内部程序,外部程序将无法有效运转,[1]因而,内部程序会产生外部化效应。比如,当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完所有的外部程序,尤其是公众参与程序之后,在内部的斟酌、讨论、评价,这就是一种内部的行政程序,这种内部程序直接决定着最终的外部决定。缺乏法律规制的内部程序,“就会形成对于行政行为无限干预的专制制度”。[2]内部程序,比如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和协商向来属于行政管理的实践,通过内部程序进行的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与协调,能够强化内部程序的程序理性,内部程序应当成为中国行政程序制度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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