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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电子申请合法性地位:提升现代化审批的有效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依申请行政行为中,相对人如通过电子方式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不予回复,则可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而基于互联网系统的特殊性,以电子方式申请的,应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来起算法定期限。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第11条第2款规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赋予电子申请合法性地位:提升现代化审批的有效性

1.明确电子申请与书面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当前,电子文件应用较多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法》第33条对在行政许可中推行电子政务作出鼓励性规定,对于行政许可领域中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如《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种做法应当逐步推广到其他依申请行政执法领域,作为立法政策,应当鼓励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采用电子文件,以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促进执法信息化的发展。基于此,统一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应当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含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形式),以此赋予电子形式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

2.收到申请之日的判断。在依申请行政行为中,相对人如通过电子方式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不予回复,则可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其中,法定期限的起算点一般为收到申请之日。而基于互联网系统的特殊性,以电子方式申请的,应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来起算法定期限。因此,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呢?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第11条第2款规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这两款规定,意味着,如果互联网系统没有异常问题,发送时间、接收时间,提出申请时间,三个时间是等同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又有不同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此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很多行政机关还未实现能够及时查看互联网系统信息的要求,所以做出了另外的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可以借鉴此条进行规定。(www.xing528.com)

3.关于申请材料的线上提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采用线上提交,申请人同样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为推进执法信息化的在线运行,优化办理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立法可作如下规定:其一,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纸质材料外,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82]其二,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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