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方法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方法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取水许可审批1.审批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进行审查,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条例》中规定了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这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方法

(一)许可的申请

取水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先提出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予受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取水许可申请范围和主体、申请程序、受理申请的程序等作了规定。申请和受理是实施取水许可的首要环节。

1.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必须是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重点强调“直接”二字,即一级取用水户。对国家调控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角度而言,需要控制的是直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而直接取用水户和由其供水的用水户之间是供水的买卖关系,两者之间签订供水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水费的执行标准和交费方式。

2.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必须是利用取水工程和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对取用水附加了限制条件“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在第三款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又作了明确的解释,提高了相应规定的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①利用工程或者设施,无论是将地表水取到河道外进行利用,还是在河道内直接加以利用不消耗水量,都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②在河道内建坝,往往对水资源的利用是综合的,需要分别申请取水许可,获得取水权。

3.不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情形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

1.审批程序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进行审查,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这里的征求意见,与已废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在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时,反馈的意见只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决定批准取水许可的参考意见,即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批准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批准条件也可以批准。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批准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就不得批复。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其目的是确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是否能够满足用水需要。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取水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无论是否同意取水,也要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上述程序决定。(www.xing528.com)

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审查程序如图12-2所示。

2.审查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申请,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其提供的材料所显示的条件是否具备取水许可的要求进行审查,这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前的主要审查内容。

(2)实地核查。有的取水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为提高核查的质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进行实地核查有关材料。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的主张及其依据都已经反映在其申请材料中。从申请人角度而言,为了取得取水许可,其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主要是用来证明其具备取得取水许可的法定条件,不会或者很少反映利害关系人(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此,《条例》第十八条对取水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害关系的,设置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程序,规定了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公告、听证程序。

3.取水许可审批的期限

取水许可审批期限制度是为了保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活动的高效,而对取水许可的实施程序整体及各个环节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规定期限制度,可以促进水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也是为了防止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以拖延时间的方式损害取水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图12-2 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审批流程

在取水许可期限的设计上必须明确、合理、高效,要考虑到审查对象的复杂性、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等设定取水许可期限,并不是审查期限越短越好。《条例》中规定了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这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条例》第十九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作了特别规定,要求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期限进行明确,为5个工作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