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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技术立法中的自由主义价值冲击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0]在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过程中,其价值基础面临自由主义价值的冲击。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输卵管内的配子移植术、卵细胞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和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等类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体外受精主要是从妇女体内提取卵子,在培养皿中通过精子使其受精发育成胚胎,将胚胎转移到妇女子宫使其怀孕。

克隆人技术立法中的自由主义价值冲击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基于生命与人的尊严克隆人技术立法进行宪法规制也面临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价值的挑战。自由主义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功利主义强调利益最大化。生殖性克隆合法化的观念,多建构于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两种价值之上。

(一)自由主义

近代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就是要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在无害于他人的情况下国家不得随意干涉,公民享有一种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110]在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过程中,其价值基础面临自由主义价值的冲击。从宪法保障的自由权角度出发,有观点认为从生育孩子的结果来看,生殖性克隆与通过传统的生育方式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孩子并没有本质的不同,禁止生殖性克隆显然侵犯生育自由。如果从科研自由的角度出发,从事生殖性克隆研究是一种科学研究活动,立法禁止克隆人涉嫌侵犯科学研究自由。

1.生育自由

基于生命与人的尊严价值而禁止克隆人技术首先在人工辅助生殖领域遭到生育自由的挑战。从生育自由理念的角度分析,生育权包含着选择以何种方式生育孩子的自由。在传统的性交生殖之外,生殖性克隆可以被作为一种新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为人类生育方式的选择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输卵管内的配子移植术、卵细胞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和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等类型。人工授精是最为常用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这项技术是针对男性不育的情况,将丈夫或匿名捐赠者的精液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怀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体外受精主要是从妇女体内提取卵子,在培养皿中通过精子使其受精发育成胚胎,将胚胎转移到妇女子宫使其怀孕。1978年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Louise Brown)在英国诞生,这开辟了人类运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新时代,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也得以广泛应用。以美国为例,体外受精是在1981年被引入美国的,1985年到1998年期间,有超过91000个孩子是通过这一技术诞生的。还有一种输卵管内的配子移植术,该项技术与体外受精类似,将提取的卵子和精液转移到妇女的输卵管,致使自然受精怀孕。卵细胞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在1993年被引入美国,主要针对精子数目比较少的男性的情况,其将精子注入到从妇女体内提取的卵子中使其受精。[111]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是体外受精的转化型技术,其将受精后的胚胎植入输卵管使妇女怀孕。[112]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截至1999年,美国共有超过177000个通过人工辅助生殖的孩子。[113]2013年美国有超过63000个孩子通过体外受精技术诞生。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孩子占美国出生孩子的1.5%[114]。截止到2015年,全球至少有500万个孩子的诞生得益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115]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传统生育方式具有相似性,都可以使一个孩子诞生,并由此产生或拓展了一个家庭。通过传统生育方式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妇,对于成为父母怀有同样的期待。[116]在人的一生中,拥有孩子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这会重新定义个人与世界的关系,从一个孩子或兄妹中的成员之一转而同时为人父母,也会影响个体的身份并改变其生活的目的与意义。[117]对于已婚夫妇来说,这些生育的经历与拥有一个孩子的渴望并不取决于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或传统生育方式生育,任何一种生育方式都包含着这些价值。并且,这些价值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会展现得更为清晰,因为他们明确地有生育一个孩子的目的,而传统性交怀孕有时在没有计划下就发生了。[118]除了没有通过性行为生育之外,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父母与采用传统生育方式的父母,在试图达到的目的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119]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蕴涵在生育中的可识别利益超越了生育的具体方式。[120]因此,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同样可以产生孩子、建构家庭,与性交生育方式承载着同样的价值,应当享受同样的宪法保护。有学者提出不孕不育者同样享有生育权,他们拥有不受干预地通过各种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宪法权利。[121]通过非性交方式寻求生育权的实现,属于生育权的保护范围,而完全禁止通过人工授精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侵犯生育自由。[122]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不孕不育的患病率在不断上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待进一步向前推进。克隆人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新的技术途径。生殖性克隆可以为不孕不育的夫妇提供一种新的生育方式。从产生一个孩子的角度来看,生殖性克隆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的辅助生殖技术,为生育权的实现提供新的选择。

对于不孕不育的夫妇来说,只有少数人能够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生育,很多夫妇只能被迫运用他人捐出的精子或卵子达到生育目的。生殖性克隆作为潜在的替代性生育方式,能够创造一个与夫妇一方基因相关的孩子,而无需第三方的介入。对于女同性恋者来说,通过克隆人其可以获得独立生育的能力,并不需要男性的参与。那些其中一方携带遗传疾病的夫妇,通过克隆其中未携带遗传疾病一方的基因而生育孩子,可能是他们拥有一个与自己基因相关的孩子的唯一方式。对于那些失去孩子或即将失去孩子的夫妇来说,通过克隆生育的方式产生一个与其孩子基因相同的个体,可以获得心灵上的慰藉。[123]有观点认为,生育自由建构于个体的地位与尊严之上。成为父母的选择权是个体社会地位与自我意识的选择,在组织化的社会中,否定这一选择的权利实际上否定了人应当具有的被作为人来对待的权利。[124]生育权有助于确保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延续[125],能够创造家庭,维护社会与政治的总体稳定[126],能够创造生命,使个体的基因得以在后代延续。

生殖性克隆与传统的性交生殖及人工辅助生殖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有学者指出,如果生育权意味着可以通过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技术生育孩子,那么通过核移植技术生育一个孩子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并且后者仅仅需要一方的基因,在遗传基因方面还具有相对优越性,因此应当在宪法生育权的保护范围之内。[127]对于那些不能生育并想拥有一个生物学上与自己相关的后代的已婚夫妇来说,通过生殖性克隆方式拥有孩子是其基本的自由。[128]有学者认为,生育的权利包括决定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包括通过冷冻胚胎和孪生方式生育,可以运用核移植技术,禁止生殖性克隆作为一种生育方式无异于否认一个人的生育自由。[129]从生育自由的结果来看,生育意味着孩子的诞生。有学者认为,反对通过克隆人生育孩子的观点多是源于内心的恐惧,而这并不能证明禁止克隆人的正当性,也不能基于此限制生育自由。无论是克隆人还是传统的生育方式或已经广泛运用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其结果都是意味着一个生物学上的孩子的诞生,这本身在生育权的核心保护范围之内,而生育方式上的不同并不会带来本质区别。[130]孩子的诞生确实是宪法上生育权保护的重要目的之一。美国国家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报告指出,如果夫妻双方都含有致命的隐性基因,可通过其中一人克隆一个孩子;如果丈夫已经去世,他们的孩子也即将去世,其妻子想要一个其死亡丈夫的后代;或者从一个病危孩子身上,通过克隆人获取骨髓捐赠者;这些情况下的克隆人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可期待的。[131]并且,与传统生育中为孩子提供了基因的父母相比,其在基因遗传上是克隆孩子唯一的遗传父母。[132](www.xing528.com)

2.科研自由

立法禁止克隆技术还在科学研究领域遇到来自宪法上的挑战。有观点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技术侵犯了宪法上的科研自由。科研自由是指公民得依法自由探讨科学领域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研究成果受保护的自由。当前无论生殖性克隆还是治疗性克隆,首先都体现为一项科学研究。有的学者指出,禁止克隆人的立法难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违背科学研究的自由原则。[133]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限制科学的发展,是反科学的![134]这些来自宪法上的挑战,意味着克隆人技术的立法需要充分考量宪法保护的科研自由的价值。对克隆人技术立法予以宪法规制有助于维护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基础。

(二)功利主义

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价值基础也面临功利主义的冲击。功利主义是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135]克隆人技术能够被用于治疗疾病,保障国民健康,并且能够促进科技进步与国家经济发展。从这一功利主义的视角考虑,基于生命与人的尊严价值而禁止克隆人技术面临重大挑战。

1.治疗疾病与保障国民健康

克隆人技术立法涉及对胚胎研究的限制,关系到民众的健康与国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当前立法允许从事克隆胚胎研究的重要考量因素便是其有助于获取医疗知识、治疗多种疾病,为民众的健康带来希望。英国沃诺克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胚胎研究能够增加和发展人类对早期胚胎的认知,对于不孕不育症和其他疾病的治疗非常重要。1999年克林顿总统指定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在讨论联邦支持胚胎研究的过程中,也表明有些类型的研究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在科研上是必要的,认为公共财政资助胚胎相关研究的道德正当性在于这一研究能够为遭受严重疾病、甚至致命性疾病折磨的人带来健康利益。[136]2005年3月8日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批准《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时,中国投反对票,认为治疗性克隆对于挽救人类生命,增进人类身体健康有广阔前景和深厚潜力,如把握得当,可以造福人类。

2.科技进步与国家经济发展

胚胎研究,尤其是以胚胎干细胞研究为基础的治疗性克隆研究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生物医疗技术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会产生重要影响。治疗性克隆(器官移植)每年有数十亿美元的潜在市场,对其予以较少的立法限制,有助于国家充分利用这一刚刚起步的产业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机会。如果对其加以禁止,会妨碍生物技术公司进入这一市场,并可能导致这一领域的科研人员等人才外流。[137]2008年英国修改后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在允许克隆胚胎的基础上,对于胚胎的研究范围进一步予以放宽,其目的在于保持立法与科技、社会和医学发展的协调。[138]1996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迪基韦克修正案》与1997年克林顿总统对胚胎研究不予财政资助,2001年布什总统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资助适度放宽,2009年奥巴马总统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资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美国在这一政策上的转变重点考量了胚胎研究带来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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