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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相关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催告制度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提起诉讼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5 条第3 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相关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挂失止付制度

挂失止付中,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责任有一个时间限制,《支付结算办法》第51 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这说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时,只有查明确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假如票款在挂失止付之前已被恶意持票人冒领,付款人或其代理人在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就不再承担责任,失票人只能自己承担向不当得利人或侵权人请求返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 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公示催告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 天。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 日。(www.xing528.com)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提起诉讼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5 条第3 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失票人对丧失票据予以补救的另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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