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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决定监督申诉的检察内部管辖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仅被申请人单方面有复议权。强制医疗的解除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刑诉法中,决定一般不用于是实体性事项,但强制医疗决定是个特例。笔者认为,强制医疗决定具有裁判性,对生效的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应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范围,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应当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管辖。

强制医疗决定监督申诉的检察内部管辖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增设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旨在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利、规范强制医疗程序实施,这既是与《刑法》第18条第1款“强制医疗”相配套的程序设计,也意味着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改造取得了重大进展。依据新《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司法程序横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作为启动主体,法院审查须组成合议庭庭审时须保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获得律师帮助权(新《刑诉法》第286条)。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仅被申请人单方面有复议权。决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新《刑诉法》第287条)。强制医疗的解除须经人民法院批准(新《刑诉法》第287条)。这整个程序设计高度模仿了刑罚执行环节减刑假释程序的构造。只不过,后者法院作出的是裁定而不是决定。刑诉法中,决定一般不用于是实体性事项,但强制医疗决定是个特例。因为它不单涉及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更要决定是否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治疗过程中由医师强制其服用精神类药物,会对其精神健康产生不可逆的影响。不同于诉讼保全意义上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新《刑诉法》第285条第3款),它会产生实体性的准刑罚后果,而强制医疗的执行犹如普通刑罚的执行,从交付环节到安康医院强制医疗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均有权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强制医疗决定具有裁判性,对生效的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应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范围,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应当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管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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