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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室权力执行者需避免被动执法误区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阶段,驻所检察室在执法理念上存在不少误区,直接影响着其监督职能的发挥。长期以来,驻所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做法是“事后监督”,也就是发现了问题再进行监督,要求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无法确保监督效果,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对监管机关的活动尤其是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驻所检察室权力执行者需避免被动执法误区

执法理念引导着执法活动的开展,树立正确全面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才会得到不断的提升。现阶段,驻所检察室在执法理念上存在不少误区,直接影响着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一是被动监督。实践中,驻所检察室的办公场所及相关硬件条件都由监管场所提供,而且驻所检察人员与监管人员关系一般比较密切,因此,驻所检察人员一般不会主动对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只有监管场所发生重大事故要启动职务犯罪调查或在押人员又犯罪进行调查时,驻所检察人员才会被动地行使驻所检察职权,这点明显与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的特性相悖。

二是事后监督。长期以来,驻所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做法是“事后监督”,也就是发现了问题再进行监督,要求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无法确保监督效果,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对监管机关的活动尤其是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www.xing528.com)

三是维权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受有罪推定传统的影响,不论是普通公众还是执法人员都认为被羁押人员是侵犯国家或他人权利、践踏法律的人,他们的权利不应该被尊重。因此,部分驻所检察人员存在对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表现为对他们的控告、申诉不予理睬,对他们被监管机关刑讯逼供视而不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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