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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防漏防错机制,助力案件质量提升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能否克服漏罪漏犯,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志,必须做到既无错案又无漏罪漏犯,才能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规定此类案件必须提交集体讨论,讨论时全科人员参加。对存在疑问又具备条件的,必须重新勘验鉴定,防止因在专业技术问题上判断失误影响案件质量。一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慎重。必须尽量排除合理性怀疑,不能简单地以证据数量作为审查定案的标准;四是认定未成年犯的年龄要慎重。

探索防漏防错机制,助力案件质量提升

提高案件质量既要不断加深法律理论功底,又要不断增强公诉实务能力。

1.强化一个“意识”。即强化监督意识,防止漏罪漏犯。能否克服漏罪漏犯,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志,必须做到既无错案又无漏罪漏犯,才能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把追诉漏罪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考评主诉检察官业绩的重要指标,督促办案人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追诉漏罪漏犯。

2.坚持两个“严格”。要求办案人员办理每一个案件,必须把好办案程序关和事实证据关。一是严格审查侦查取证活动。依照程序法及相关规定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确保侦查取证合法有效,定案的证据在庭审中得到法庭的采信;二是严格审查犯罪构成要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比照证据逐一审查案件事实,依照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全面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确保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在庭审中得到法庭的认可。

3.做到三个“必须”。规定办理公诉案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在审查证据时坚持“三见面”。除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外,还要复核主要证据。通过与侦查人员见面,了解案件侦破过程和取证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被害人见面,查明其陈述有无不实之处;与主要证人见面,审查证言的真实性及与其它证据的关联性,确保证据的合法与真实。二是必须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规定此类案件必须提交集体讨论,讨论时全科人员参加。一方面通过讨论开阔思路,集思广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借助讨论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有利于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三是必须将技术证据提交技术部门审查。凡是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涉及专门知识的证据,都由技术科专业人员配合审查复核。对存在疑问又具备条件的,必须重新勘验鉴定,防止因在专业技术问题上判断失误影响案件质量。

4.把握四个“慎重”。一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慎重。必须通过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尽力收集证据,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做到调查取证工作穷尽,不轻易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二是对经集体研究仍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要慎重。此类案件的争议往往是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必须提交检委会讨论把关,必要时向上级院请示,决不贸然起诉;三是证据存在疑问或矛盾的案件要慎重。必须尽量排除合理性怀疑,不能简单地以证据数量作为审查定案的标准;四是认定未成年犯的年龄要慎重。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刑事责任年龄处在定罪量刑边缘或者证据有疑点的,不能偏信户籍材料或言辞证据,必须多方取证查明真实的出生时间,用确凿的证据确定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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