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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和实物封存措施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医疗损害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有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病历资料和实物封存措施的优化方案

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问诊、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检查、护理和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在医疗损害争议中,病历资料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解决医疗损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发生医疗损害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有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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