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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有效解决途径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民事责任争议,体现了医患双方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确认民事义务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损害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有效解决途径

(一)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民事责任争议,体现了医患双方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确认民事义务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损害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二)行政调解

医疗损害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医疗损害赔偿。这实际上也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一种方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已确定为医疗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损害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三)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2010年1月8日,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人民调解组织性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www.xing528.com)

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请求撤销、解除、变更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四)诉讼解决

发生医疗损害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医疗损害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最终途径。

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举证证明患者到该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隐名就医)、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五)医疗责任保险

为了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了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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