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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的防治与管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血吸虫病,是血吸虫寄生于人体或哺乳动物体内,导致其发病的一种寄生虫病。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血吸虫病的防治与管理

血吸虫病,是血吸虫寄生于人体或哺乳动物体内,导致其发病的一种寄生虫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06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一)血吸虫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二)血吸虫病防治领导与管理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血吸虫病预防

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开展公共设施规范化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血吸虫病控制(www.xing528.com)

1.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在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①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②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接触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服药;③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②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③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④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有关单位应采取的措施 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五)血吸虫病防治保障措施

1.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2.减免治疗费用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3.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和物资储备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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