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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及适应对象限制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药品广告,是指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广告。《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药品广告管理及适应对象限制

药品广告,是指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广告。《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过药品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发布。《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一)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③军队特需药品;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⑤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www.xing528.com)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③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④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⑤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⑥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⑦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⑧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⑨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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