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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日及葬日选择方法详解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刚柔日的划分及其功用刚柔日,又称“男女日”“牝牡日”或“阴阳日”,是一种将日期按天干或地支分为阴、阳两类,用以占断疾病的预后及选择丧葬、婚嫁吉日的数术手段。以女子日死,死以葬,必复之。甲31贰其中将十二支日分为男、女两类。甲4贰其中明确指出,男女日即刚柔日。以上四个牝日,在后世选择术中被单独分出,称为“四穷日”。日书中以女日病必以男日瘳,否则就会复发的说法,正是这种禁忌的反映。

刚柔日及葬日选择方法详解

(一)刚柔日的划分及其功用

刚柔日,又称“男女日”“牝牡日”或“阴阳日”,是一种将日期按天干或地支分为阴、阳两类,用以占断疾病的预后及选择丧葬、婚嫁吉日的数术手段。睡虎地秦简、放马滩秦简及孔家坡汉简等日书中皆有与此相关篇目。

睡虎地秦简《人日》及《葬日》篇云:

人日:凡子、卯、寅、酉男子日,午、未、申、丑、亥女子日。以女子日病,病瘳,必复之。以女子日死,死以葬,必复之。男子日如是。乙108

男子日:寅、卯、子、巳、戌、酉,女子日:辰、午、未、申、亥、丑。乙109

葬日:子、卯、巳、酉、戌是胃(谓)男日。午、未、申、丑、亥、辰是胃(谓)女日。女日死,女日葬,甲30贰必复之。男子亦然。甲31贰

中将十二支日分为男、女两类。简乙109所见男日为子、寅、卯、巳、酉、戌等六日,女日为丑、辰、午、未、申、亥等六日。其余简文中男日或为四日、五日,女日或为五日,当系漏抄所致。

放马滩秦简《刚柔日》则说:

男日【子】、卯、寅、巳、酉、戌。女日午、未、申、丑、亥、辰。甲1贰以女日病,以女日瘳,必女日复之。以女日甲2贰死,以女日葬,必复之。男日亦如是。甲3贰谓冈(刚)楺(柔)之日。甲4贰

其中明确指出,男女日即刚柔日。

以上简文内容大体相同:若某人在女日生病,又在女日痊愈,必定会复发;在女日死亡,又在女日下葬,必定会有重丧。男日亦然。类似的内容又见于《黄帝虾蟆经》及《论衡·讥日》。前者云:

属阳之类,可以治女,属阴之类,可以治男。甲、丙、戊、庚、壬皆阳也,乙、丁、辛、己皆阴日也。[32]

后者云:

《葬历》曰:“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刚柔,月之奇耦。”日吉无害,刚柔相得,奇耦相应,乃为吉良。不合此历,转为凶恶。

秦汉时代,男女、牝牡、刚柔、阴阳这些概念是基本等同的。《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天地之阴阳当男女,人之男女当阴阳。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即是其证。而阴阳之道在于相合,同书《基义》:“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相阴阳。”如果“阴阳不和,则万物夭伤”[33]。因此,上引简文中说若某人于女日病(或死),再于女日瘳(或葬),两者都为阴,无法相合,必然会有复发(或重丧)的不良结局。反之,若某人于女日病(或死),而于男日瘳(或葬),则阴阳相合,诸事顺利。

以上所见刚柔日皆按日支划分,放马滩秦简《刚柔日(二)》篇中刚柔日也可按日干来确定。其文为:

凡甲、丙、戊、庚、壬、子、寅、【卯、戌】、巳、酉,是胃(谓)冈(刚)日、阳【日】、牡日殹,女子之吉日殹。乙113壹

凡乙、丁、己、辛、癸、丑、辰、午、未、申、亥,是胃(谓)柔日、阴日、牝日殹,男子之吉日殹。乙114壹

以日干之奇偶来划分刚柔日,也见于传世典籍。《淮南子·天文》:“凡日,甲刚乙柔,丙刚丁柔,以至于壬癸。”《礼记·曲礼上》云:“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孔颖达疏:“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前引《黄帝虾蟆经》所述也是其例。此处简文中以男日为女子吉日,女日为男子吉日,体现了阴阳和谐对立统一的思想。

放马滩秦简《牝牡月日》及睡虎地秦简《取妻出女》篇中还有牝牡月的划分,与牝牡日(刚柔日)配合使用。前者云:

正月、二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二月为牡月,乙84壹三月、四月、五月、九月、十月、十一月为牝月。乙85壹卯、巳、酉、戌、子、寅为牡日,乙86壹【丑、辰】、午、未、申、亥为牝日。乙87牡月牝日、牝月牡日,取妻皆吉。乙88牡日死必以牝日葬,牝日死必以牡日葬。不然,必复之。乙89

后者云:

子、寅、卯、巳、酉、戌为牡日,丑、辰、申、午、未、亥为牝。牝日以葬,必复之。甲11背十二月、正月、七月、八月为牡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为牝月。牝月牡日娶妻,吉。甲12背

放马滩秦简中牝、牡月均有六月,睡虎地秦简中牝、牡月各有四月,分别缺少二月、六月及五月、十一月,其中差异待考。前引《人日》等篇中牝牡日均单独使用,主要用来占断疾病及丧葬的吉凶,此处所引《牝牡日》等篇中牝牡日又可与牝牡月配合使用,用来选择娶妻嫁女之吉日。古人以男女之事为“合阴阳”,简文“牡月牝日、牝月牡日,取妻皆吉”的选择,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

睡虎地秦简《土忌(二)》及放马滩秦简《土功(二)》篇所见某些特定的牝日还有其他宜忌。前者云:

春之乙亥,秋之辛亥,冬之癸亥,是胃(谓)牝日,百事不吉。以起土功(功),有女丧。甲136背

后者云:

春乙亥、夏丁亥、秋辛亥、冬癸亥,是谓牝日,不可起土攻(功),必死亡。乙131壹(www.xing528.com)

上文认为春之乙亥、夏之丁亥(睡虎地秦简漏抄此日)、秋之辛亥、冬之癸亥等四个牝日都是凶日,百事不遂,如果进行修筑房屋等土功活动,还会造成死亡事故。以上四个牝日,在后世选择术中被单独分出,称为“四穷日”。《协纪辨方书·义例三》引《总要历》曰:“四穷者,谓亥为阴绝之辰,以四时旺干临之,故曰四穷。所值之日不可远行征伐,出纳财务。”[34]

(二)病瘳时日与秦汉鬼神观念

从前文可以看出,秦汉民众对于发病及病瘳的时日十分重视。其原因,除了传统中医特别强调阴阳平衡之外,与他们的鬼神思想也密切相关。秦汉时期医疗水平较为低下,人们往往将生病原因归咎于鬼神作祟。《论衡·订鬼》:“一曰:鬼者,人所见得病之气也。气不和者中人,中人为鬼,其气象人形而见。故病笃者气盛,气盛则象人而至,至则病者见其象矣。”睡虎地秦简日书《病》《有疾》等篇说的就是父母、王父母死后化为“外鬼”“室鬼”“中鬼”等作祟致人生病的种种情况。

在古人心目中,部分致使人生病的鬼神又是按日轮流主事的,《论衡·订鬼》:“一曰:鬼者,甲乙之神也。甲乙者,天地之别气也,其形象人。人病且死,甲乙之神至矣。”而据该书《诘术》篇可以看出“甲乙之神”是一种值日神,实际上就是一种时日禁忌。既然生病的原委是触犯了时日禁忌,那么对发病及病瘳的时日就必须十分重视。日书中以女日病必以男日瘳,否则就会复发的说法,正是这种禁忌的反映。

有意思的是,古人对探望病人的时日选择也同样大有讲究,大概也是出于对“甲乙之神”的敬畏。睡虎地秦简日书云:

凡酉、午、巳、寅、辛亥、辛卯问病者,代之。乙193贰

意思是说,凡酉、午、巳、寅、辛亥、辛卯等日,皆不可探望病人。否则,自己会取而代之。类似说法在后世医书《医心方》卷二中也可以见到,文繁不具引。

(三)秦汉时期的葬日选择方法

秦汉民众对于葬日的选择也格外重视,《新唐书·吕才传》:“后代葬说,出于巫史。一物有失,便谓灾及死生,多为妨禁,以售其术,附妄凭妖。至其书乃有百二十家。”可见唐以前用以选择葬日及阴宅的葬书甚多,而《论衡·讥日》所引《葬历》可能就是其中之一。

《葬历》曰:“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刚柔,月之奇耦。日吉无害,刚柔相得,奇耦相应,乃为良吉。不合此历,转为凶恶。”何为“九空”“地臽”,我们还不得而知。[35]“日之刚柔,月之奇耦”已见前述,大概是阴阳家的数术。若用此术选择葬日,无论某人死于刚日或柔日,十二支日内必有六日可以下葬。

在睡虎地秦简《稷辰》《除》、孔家坡汉简《丛辰》等篇中还可以看到丛辰家选择葬日的方法。《稷辰》篇云:

正阳,是胃(谓)滋昌,小事果成,大事又(有)庆……可葬甲34狸(埋)。甲35

阴,是胃(谓)乍阴乍阳,先辱而后又(有)庆……可取妇、家(嫁)女、葬狸(埋)甲45

结,是胃(谓)利以出货,不可以入……而可以葬狸(埋)甲46

丛辰家将十二支日按一定规律分为秀、正阳、危阳、敫(徼)、(介)、阴、勶、结等八个名目,俗称“丛辰八值”。其中正阳、危阳、(介)、阴等各占二日,其余各占一日。因此,若由丛辰家选择葬日,十二日之内利于下葬的日期有五日。

在睡虎地秦简《葬日》及《十二支忌》篇中还有一些具体日禁,可能是杂占家言。其文云:

凡丁丑不可以葬,葬必参。甲31贰

毋【以】辰葬,必有重丧。甲105贰

前者谓丁丑日不可以下葬,否则会有三人死亡。后者又说辰日不可以下葬,否则还会有人死亡。

此外,孔家坡汉简《星官》篇云:

三月胃,利入禾粟及为囷仓,吉……不可以葬。65

该篇可能是历占家言,其中“三月胃”指的是太阳在每年三月(节气月)行经胃宿。从放马滩秦简《星分度》来看,太阳在此宿经停十三至十四日,则这些日子不宜于下葬。

范志军曾对史籍及碑刻材料所见两汉人物的葬日进行过全面考察,“发现汉代上自皇帝、皇后,下至诸侯王及其他一般人员,他们的丧葬时日一般都不符合先秦礼文献的记载,却符合《日书》的有关记述”[36]。对此我们尚有不同看法。

首先,范文认为“男子死后葬于‘男日’,女子死后葬于‘女日’才吉利,否则就会不吉利”,应是对《葬日》篇的误解。实际上,该篇中“男日”“女日”的划分是对某个具体日支的数术界定,这与《秦除》篇中把所有日支分配于建除十二神是同样的道理,并没有规定男子死后必须葬于男日,女子死后必须葬于女日。该篇云“女日死,女日葬,必复之”,是说如果某人(无论男女)在女日死亡,又在女日下葬,必定还会死人。因此,范文以男子是否葬于男日、女子是否葬于女日来考察汉人丧葬礼俗是否合于《葬日》,前提似有问题。

其次,《葬日》篇所见十二支日中,男日、女日各占一半。因此,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选择葬日,其日支必然为男日或女日,我们不能单纯以某人所葬日支合于男日或女日就认定他(她)的葬日是用“男女日”的方法来选择的。仔细核对范文所提供的材料,我们发现其中有具体死日和葬日的55个人物中,以女日死女日葬或男日死男日葬的就有17例,约占总数的32.8%,恰好说明两汉社会在选择葬日的问题上并没有完全拘泥于《葬日》的规定。

秦汉之际,占家流派众多。占测同一事项,各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汉武帝曾卜问某日可否娶妇?结果七派占家辩讼不决。葬日的选择也可能是这种情况。《论衡·讥日》云:“夫日之刚柔,月之奇耦,合于《葬历》,验之于吉(古?),无不相得。何以明之?春秋之时,天子、诸侯、卿、大夫死以千百数,案其葬日,未必合于历。”其中所验葬日虽以春秋时期为主,但在实际上已然回答了范文所关注的问题。前文所见秦汉时期葬日的选择方法甚多,很难说哪一派数术占据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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