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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选择与民间金融发展的关系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对民间金融的行为选择有三种模式,即放任自流、严格取缔、规范和引导。如果采取严格取缔的政策,通过管制来压制民间金融的发展,即“堵”的政策,在目前“两多两难”问题没有切实解决的情况下,“堵”只会让民间金融往地下发展。

政府行为选择与民间金融发展的关系

政府对民间金融的行为选择有三种模式,即放任自流、严格取缔、规范和引导。如果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任其自由演进,在目前的条件下,必然会滋生更多的金融犯罪现象,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P2P网络借贷产生后,监管没有及时跟上后所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就是一种证明。如果采取严格取缔的政策,通过管制来压制民间金融的发展,即“堵”的政策,在目前“两多两难”问题没有切实解决的情况下,“堵”只会让民间金融往地下发展。因此,政府对民间金融的行为选择应该是规范和引导。

政府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管理应该是法律规范和金融监管,而不是干预。政府的干预会扭曲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民间金融由“地上”转为“地下”,反而使得民间金融的监管难度更大,在异化发展以后,对社会经济的损害也更大。民间金融应该按市场规则运行和发展,但政府应该发挥把关人的作用,将主要工作重点放在民间金融的疏导上,而不是压制上,因为,政府不可能压制民间金融行为和活动,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高度抑制的政策,民间金融也没有完全消亡,不过是在更小范围内以更隐蔽的方式运行而已。

(一)将民间金融纳入法治框架

民间金融无序发展,非理性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因此,规范民间金融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民间金融纳入法治框架。对民间金融进行一个比较完善的立法,尽快制定通过《民间融资法》,界定民间金融与非法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形式、业务范围和边界、利率水平限制、责任和权利保障、违法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对合法金融的保护和对非法金融的打击,同时,修改《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条款,理顺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防治民间金融风险(www.xing528.com)

农村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并且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要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的理性发展,通过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各种非法金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各种借贷纠纷的发生,防治民间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三)疏导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问题归根结底是“两多两难”问题的一种具体表现,民间资金多却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小微企业多却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农民贷款难、中小企业贷款难催生了民间金融的兴旺发展。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疏就是要从解决融资难和投资难两个方面入手:解决农民贷款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压缩民间金融获利和生存的空间;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限制,开放更多的投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产业、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民众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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