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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集体诉讼机制的确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欧盟没有统一的集体诉讼机制。具体来看,欧盟各成员国存在的集体诉讼机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团体诉讼,它是欧盟最常见的集体诉讼类型。采用代表诉讼的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保加利亚、法国、德国、希腊、立陶宛和英国。但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因担心退出制集体诉讼可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障“公平审判和听证权”之规定,而对其持怀疑或反对态度。

欧盟成员国集体诉讼机制的确立

目前,欧盟没有统一的集体诉讼机制。2007年鲁汶大学消费者法中心的一项研究发现[15],一半以上的欧盟成员国没有任何集体诉讼机制,而在通过集体诉讼文书的成员国中,其集体诉讼机制差异很大。

具体来看,欧盟各成员国存在的集体诉讼机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团体诉讼,它是欧盟最常见的集体诉讼类型。在保加利亚、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16],它们均采用团体诉讼。第二,代表诉讼,代表机构或个人代表集体成员提起诉讼获得判决,并对集体成员有约束力。采用代表诉讼的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保加利亚、法国、德国、希腊、立陶宛和英国。第三,示范案例诉讼程序,只有少数成员国规定示范案例作出的判决对其示范案例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示范案例诉讼程序被德国、奥地利和希腊运用。第四,穷尽利润之诉,穷尽不法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的特殊诉讼程序只被德国在不正当竞争领域采用。此程序的目的不是赔偿遭不法行为损害的受害者,而是通过穷尽不法行为之不当获利重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另外,欧盟各成员国采用的集体诉讼机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7]:第一,单一诉讼模式与组合模式之差异。一些欧盟成员国只适用集体诉讼手段[18],而一些欧盟成员国运用组合模式[19]。第二,欧盟各成员国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之间存在差异。一些欧盟成员国采用了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集体诉讼机制[20],而其他成员国将集体诉讼仅限制适用于特定部门,这主要表现在消费者保护领域[21]竞争法领域[22]。第三,在集体诉讼中代表的法律地位方面也存在差异。一些欧盟成员国只授予公共机关有权在某些领域提起诉讼[23],其他成员国只同意私人组织如消费者协会[24]提起诉讼,还有一些成员国授予集体中的个人成员代表集体提起诉讼请求[25]。例如,在英国,集体诉讼可以由个人消费者提起,而在法国,集体诉讼只能由已认可的、诸如消费者协会或政府机构提起。第四,选择程序不同。一些成员国,例如英国采取了“选择加入”机制,而其他成员国,如葡萄牙,采用了“选择退出”机制。但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因担心退出制集体诉讼可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障“公平审判和听证权”之规定,而对其持怀疑或反对态度。(www.xing528.com)

实际上,欧盟各成员国的集体诉讼机制功能大致相似。[26]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们均旨在增加提供诉诸司法的救济途径。第二,其目的在于节约单一索赔者的诉讼成本,同时使企业和法院都减少重复诉讼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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