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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间的法律选择规则及其影响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13年欧盟委员会交流会上,一种建议是既不要改变欧盟现有法律选择规则,也不需要为集体诉讼制定特殊的法律选择规则。相比之下,在欧盟,无论于形式还是内容而言,法律选择规则与成员国的实体法是相分离的。以《破产程序条例》中的法律选择规则为例,破产程序的法律选择规则及其效力在除例外条件以外,根据启动此类程序成员国法律的规则确定。因此,可以考虑仿效破产程序中将法院地法作为一般规则的做法。

对于是否需要为集体诉讼制定专门性法律选择规则时,就目前来看,仍未形成统一意见。在2013年欧盟委员会交流会上,一种建议是既不要改变欧盟现有法律选择规则,也不需要为集体诉讼制定特殊的法律选择规则。这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美国冲突法学者所认为的法律选择不应该服从于程序的效率,因为就美国而言,法律选择规则被认为反映了所指引国家的实体法律,故不应当通过程序性考虑而受到损害。相比之下,在欧盟,无论于形式还是内容而言,法律选择规则与成员国的实体法是相分离的。[74]因而可以考虑为集体诉讼设立专门性法律选择规则。

《罗马I》和《罗马II》中现有法律选择规则应用于集体诉讼中产生的最大问题是对连结点产生的影响,在传统的一对一两造诉讼中只存在唯一的地点,由于集体诉讼案件涉及众多主体便将产生复数连结点,从而可能在同一程序中需要对不同成员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不同准据法的适用则必然会增加程序的复杂性而减损集体诉讼效益。事实上,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实践经验。以《破产程序条例》中的法律选择规则为例,破产程序的法律选择规则及其效力在除例外条件以外,根据启动此类程序成员国法律的规则确定。[75]依照条例规定,辅助破产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为辅助破产程序启动国法律。[76]由此可知,无论是主破产程序还是辅助破产程序均将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般性规则。而法院地法是否应被适用,应当考虑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77](https://www.xing528.com)

从破产程序采用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般性规则来看,这是符合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密切联系的,另外,破产程序多与一国公共政策利益相关,若把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般规则是合适的。但在跨境集体诉讼中将适用法院地法为一般规则是否合理值得思考。首先,在集体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可以实现适用同一准据法之目的,避免指引多部准据法的适用,从而简化程序。其次,法院地法适用最明显的领域是传统上的公法。与破产程序相似,集体诉讼程序产生的领域也常常涉及公共利益,并且从其价值目标来看,它追求的是公益目的,从而法院地法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可以考虑仿效破产程序中将法院地法作为一般规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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