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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的公共与私人执行方式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执行主要依赖于两类执行方式: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因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与威慑,它制止垄断行为实施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从而对其他人实施类似违法行为者产生威慑力,以起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标。对私人利益的救济并不是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目的,它忽略了反垄断执行的私益性内涵,实际受害者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欧盟竞争法的公共与私人执行方式及其影响

反垄断法执行根据执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欧盟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执行主要依赖于两类执行方式: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公共执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利用公权力公共资源对垄断行为采取措施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而私人执行采用狭义概念,即是指私人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垄断行为。[1]

无论是公共执行还是私人执行,都具有其局限性。公共执行在反垄断法执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制止不法者的违法行为,还能对不法者进行惩治,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首先,它无法保障受害者获得直接赔偿。因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与威慑,它制止垄断行为实施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从而对其他人实施类似违法行为者产生威慑力,以起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标。对私人利益的救济并不是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目的,它忽略了反垄断执行的私益性内涵,实际受害者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其次,公共执行资源具有限性。因公共执行资源的有限性且成本较高,公共执行不能全面顾及惩治所有的垄断行为,因而,公共执行实施效果可能会不尽如人意。(www.xing528.com)

私人执行却能使受害者获得直接赔偿,以弥补上述公共执行的缺陷。但毋庸置疑的是,它也有其局限性。总体来看,私人执行难以实施的主要障碍在于垄断违法行为的特殊性。首先,卡特尔及其他类型的垄断违法行为往往难以被察觉。其次,垄断违法行为往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实力悬殊。如果采取传统个人诉讼,它们不仅会面临获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搜集证据方面的能力也存在差距。并且个人受害者需投入的时间较多、花费较大,其性价比并不高。因而,个人常常会放弃提起个人的索赔请求。此时的私人执行方式也将难以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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