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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执行方式改革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来看,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正在逐步增强。欧盟委员会认为,公共执行始终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中坚力量,但私人执行是公共执行的有益补充。而欧盟进行的反垄断法执行私法化改革是试图在改良的基础上将美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引入欧盟竞争法领域。威慑职能由公共执行实施完成,而私人执行则致力于对受害方损害的赔偿。总之,为避免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局限性,促进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

私人执行方式改革的优化措施

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来看,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正在逐步增强。欧盟委员会认为,公共执行始终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中坚力量,但私人执行是公共执行的有益补充。

为克服私人执行在欧盟竞争法领域难以实施,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提交的《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2008年提交的《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都建议在反垄断损害赔偿领域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在白皮书中,欧盟委员会注意到反垄断损害赔偿的特点,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尤其是处在产业链条末端的消费者,距离违法者较为遥远,较为分散且个人所受损害额度较低,加之反垄断私人诉讼从举证到损害的量化都较为复杂,受害人大多缺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积极性。为了提高欧盟竞争法的威慑性,提高遭受小额损害的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积极性,建议引入集体诉讼机制。

欧盟委员会认为,集体诉讼是现有体制下弥补程序效率低、赔偿受违法行为损害受害者的必要制度,其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首先,集体诉讼是反垄断法的执行中十分有价值的工具。它不仅可以将小额个人索赔合并,同时还能加强集体成员的资源以及整体实力,改变与被告严重不公平与不对等的地位。采取个人单独提起的诉讼,将面临风险大、花费高以及获得赔偿少的现实。而集体诉讼不仅可以分摊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和克服诉讼动机不足,还能发挥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作用和对潜在受害者的赔偿目的。(www.xing528.com)

其次,作为反垄断法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建立了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并取得了成功。反垄断集团诉讼遵循集团诉讼的一般程序,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凝聚了垄断行为受害者的力量,成为垄断行为受害者获得救济的便利途径。反垄断集团诉讼是克服公共执行受限的有效手段,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及按判决金额收费原则,为受害者提供了足够的诉讼动机,但同时也备受争议。实践表明,总体上来看,在反垄断法领域,集体诉讼的优势超越了它们的弊端。

而欧盟进行的反垄断法执行私法化改革是试图在改良的基础上将美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引入欧盟竞争法领域。同时,为防止滥用诉讼现象,欧盟排除美国集团诉讼模式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及按判决金额收费等制度。它与美国集团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对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欧盟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功能和赔偿功能分开。威慑职能由公共执行实施完成,而私人执行则致力于对受害方损害的赔偿。私人诉讼赔偿应只具有补偿性,以避免对私人诉讼机制的过度激励而产生滥用诉讼现象。二是反对按判决金额收费,并坚持败诉者支付原则。根据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缺乏失败者支付原则,使得当事人的诉讼风险降低,但败诉者支付原则却一直是欧盟的法律传统。

总之,为避免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局限性,促进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欧盟委员会在保持公共执行中坚力量的同时,逐渐开始重视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而针对竞争法的特殊性,逐渐改革发展引入了集体诉讼的私人执行方式。因而,集体诉讼机制在欧盟竞争法领域逐渐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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