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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集体和解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荷兰集体和解机制的补充作用Shell 案和Converium 案表明,荷兰集体和解程序发挥了对被排除在美国集团诉讼和解之外的欧洲股东救济的补充作用。荷兰采取集体和解程序具有比集体诉讼更好的优势。因此,荷兰集体和解机制采取选择退出机制,经批准的和解协议对未选择退出的全体受害方有约束力。

荷兰集体和解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荷兰集体和解机制的补充作用

Shell 案和Converium 案表明,荷兰集体和解程序发挥了对被排除在美国集团诉讼和解之外的欧洲股东救济的补充作用。如果阿姆斯特丹法院不宣布对非美国股东而缔结和解协议的约束力,欧洲相关当事方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当事方可能得不到任何形式的救济。

实际上,就法院愿意促进解决全球大规模争端的原因来看,法院认为提交批准的集体和解协议是一项友好的解决办法,并作为合同自由的代表,于是,法院应当对当事方表示愿意和解的行为作出回应。申请批准宣布和解具有约束力声明的缔约方预期并希望阿姆斯特丹法院可以对外国有关当事方行使管辖权。这是因为当和解方案的受益人人数减少时,责任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和解的有效性,责任方通常希望和解协议包括更多的人以避免单独分别的应诉。在Converium 案阿姆斯特丹法院在其初步裁决中,对行使国际管辖权的基础没有争议,随后法院也没有任何理由撤回其裁决。荷兰集体和解机制发挥了需要的补充作用。

(二)与《欧盟集体救济建议》共同原则要求之协调(www.xing528.com)

第一,建议书中提议在欧盟采取集体诉讼。但荷兰集体和解程序是否符合一般性原则要求、荷兰是否需要采取集体诉讼以符合建议书却值得商榷。荷兰采取集体和解程序具有比集体诉讼更好的优势。首先,从法院角度来看,作为一种和平的和解解决方式,无疑是法院所推崇的;其次,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和解是更受当事方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后,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荷兰集体和解为被排除在美国集团诉讼和集团和解之外的欧洲当事方提供救济的有效机制。实际上,发挥欧盟集体救济机制的多样性组合,无疑更有利于为欧洲或国际当事方提供有效救济机制保障,因而,荷兰集体和解程序无须作出任何修改。

第二,建议书明确表明欧盟成员国应当采用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尽管其还未完全否定采用选择退出机制的做法。荷兰司法部部长在对建议书的答复汇总时表示,荷兰认为,选择加入机制不适用于集体和解程序,因为如果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和解,荷兰集体和解机制就会出现问题,原因在于责任方参加和解的主要动力是希望和解协议能够约束更多或全部的受害方,从而避免其单独、分别应诉的情况。因此,荷兰集体和解机制采取选择退出机制,经批准的和解协议对未选择退出的全体受害方有约束力。如果荷兰集体和解程序也遵循《欧盟集体救济建议》共同原则采用选择加入机制,则批准的和解协议不会对全体受害方有约束力,只会对那些选择加入集体和解的当事方有约束力,从而无法避免责任方单独分别应诉的可能性,也不会被责任方所接受和青睐。因而,从此方面来看,集体和解必须与选择退出机制结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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