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监理的合同价款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的酬金,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以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1)正常的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工作的酬金是完成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应获得的酬金。
(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①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②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附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
额外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额外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4)奖金。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2.支付(www.xing528.com)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3.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条款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合同约定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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