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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作出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其重要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条从立法目的作了规定,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2条从适用对象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作出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条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4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5条规定。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章都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www.xing528.com)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3章专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作了明确的规定。

(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9条至11条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3)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第14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18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的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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