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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契约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与契约文书表达方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买卖、典当、租赁文书、人口买卖合同都是私家契约,但是买卖成交后,买方要向政府缴纳过割税,取得税契收据,确认其财产权,此外纳税收据,都在发生纠纷案件中,被官府作为判案的证据,从而具有某种法律效用。户部执照实际是政府与监生的“合同”,是政府与治民的“合同”。可见契约文书反映百姓与政权的某种合同关系。

政府与契约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与契约文书表达方式

土地买卖、典当、租赁文书、人口买卖合同都是私家契约,但是买卖成交后,买方要向政府缴纳过割税,取得税契收据,确认其财产权,此外纳税收据,都在发生纠纷案件中,被官府作为判案的证据,从而具有某种法律效用。土地所有权在农业社会是人们生活中的依据,是命根子,政府尊重、保护这种所有权。

政府出卖学位,有捐纳监生、捐纳贡生,政府给予凭照,遂有捐监“户部执照”,说明持照人业已交纳足额四十三两二钱纹银和附加银钱,由其收执,该人就成为监生,可以凭这种资格参加乡试——考举人。户部执照实际是政府与监生的“合同”,是政府与治民的“合同”。可见契约文书反映百姓与政权的某种合同关系。

此外,众所周知,契约文书是经济史、社会经济史研究重要史料,无需赘述。

传统史书有编年、纪传、政书、档案方志、文集、家乘、传记、笔记、纪事本末、类书、丛书等体裁,契约文书也是一种体裁,是一种特殊文体的历史记录,是各种文体的史料载体的一种形式,同样是重要史源,并且以反映社会经济史、社会风情、市井百态、心态史为史料特点。

徽州契约文书所反映的清代社会的买卖风情,遗憾的是遗风未熄,令人深思:今世农村出卖宅基地给人(成为“小产权”),而后要求加价;有人花钱买楼之后,得知卖方因行市关系而减价,遂要求一同减价。此类现象,是传统社会找赎风习的延续,观念类同。(www.xing528.com)

(2013年6月23日)

【注释】

[1]刘伯山辑:《徽州文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辑,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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